粤交航政函〔2024〕582号
****关于**县县城供水源水输送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公司:
关于**县县城供水源水输送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涉航内容包含取水口1处、输水管道1条。拟建取水口位于观岚大桥下游约10.6千**江右岸;拟建管道于京港高铁赣深段跨公**大桥上游约105米处穿越公**。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标准规范,工程河段东江、公**河宽分别约380米、80米,河床稳定,水深水流条件较好,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拟建工程所处东江3、公**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Ⅲ级、Ⅷ级。《**县县城供水源水输送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通航代表船型选用1000吨级船舶(85.0米×10.8米×2.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30吨级船舶(20.0米×3.5米×0.6米)作为通航代表船型,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取水口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3.0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14.50米。拟建管道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1.92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13.85米。
(三)建筑物涉航参数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取水口设计取水流量35.6万立方米/天,涉航引水渠前端矩形混凝土底板长5米,宽9米、面高程13.00米,最近距离现状及规划航道边线分别约30米、150米。拟建管道采用顶管施工方式穿越公**,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航道段管道顶高程不高于9.79米,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2.80米。上述参数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完毕后,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保证航道通航安全。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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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