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0123-05****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5、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国家****中心相关规定,并已****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8、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10、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市**区军粮城街富贵路与**道******广场5#-3房产 | ||
房产 | ||
****区军粮城街富贵路与**道******广场 | ||
393.68平方米 | 面积说明 | |
商业 | 特色 | |
占用 | 权证名称 不动产权证 | |
津(2018)**区不动产权第****191号 | 免租期限无 |
**** | ||
**市**区张贵庄街道**路榕洋金城大厦A座1402 | ||
911********301235Q |
43.5万元 | 租赁期限 3年 | |
14.5万元 | 租赁到期日 ||
半年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2个周期 |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否 | |
是 | ||
4.35万元 | 交纳形式网上支付 |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一、意向承租方需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二、以竞价或协议等方式组织本次房产出租活动,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 三、如本项目以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则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按照规定参与竞价,使本项目能够确定最终承租方; 四、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缴纳合同期首期租金,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五、遵守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 ||
一、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 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二、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三、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后,保证金转为首期租金的一部分。 | ||
是 |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放弃 | |
是 | 进场结算部分金额 万元 | |
租赁合同签署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期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
一、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房产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出租房产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房产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二、意向承租方应在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将43500元交易保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银行账户并在信息披露期内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向**产权提交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办理承租登记并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为合格意向承租方。 三、最终承租方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出租方签署已公示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署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期租金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其余每期租金应至少在上一个计租周期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做为首期租金的一部分支付到出租方账户。 四、最终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出租方缴纳15000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无息)。合同届满后,经双方对房屋现状、租金缴纳以及相关费用收缴完成情况确认没有争议后30天内无息退还最终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如最终承租方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本标的,应在撤场后30天内,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如因最终承租方未及时变更注册地址,导致出租方经营损失,租赁保证金不退还,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带来的 经 济损失)。 五、出租方负责房产主体维修,最终承租方负责对标的内的,水、电、燃气、管线、门窗、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保养、改造、新增,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改造费、使用费、检测费、维保费等)及安全责任均由最终承租方负担,并投入满足该房产面积要求及 经营业态的消防系统。 六、最终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 燃气、网、电话、暖气(含热损费)等配套设施的初安费及日常产生的费用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负责协调办理缴费账户名称变更事宜,变更手续未能完成办理,出租方将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七、最终承租方应在该房产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最终承租方或第三方因对租赁标的建筑结构进行改造和因最终承租方转租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均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八、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须现场查看,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 定,并承担承租后因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后果。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方均视同已完成实地查看,确认并认可标的使用现状及本项目所公示全部内容,出租方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承租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出租方不予接待。办理承租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看房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 186****3098) 九、意向承租方递交申请材料进行意向登记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承诺按照房产现有状态承租,并自行负责房产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经营所需的装修改造。承诺在该房产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不得在房产内进行非法、违规活动。 2.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自行承担装修改造及后续承租使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对租赁物进行提升改造须提供书面的装修方案等材料,经甲方同意后实施,装修方案及相关图纸报甲方留备。 3.承诺负责标的内,水、电、燃气、管线、门窗、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 保养、改造,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费、检测费、物业费等),及安全责任均由最终承租方负担,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出租方负责维修。 4.承诺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水、电等设施按出租方提供的负荷内使用,否则出现的问题,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因最终承租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合理造成房屋及附属设备发生损坏 的,出租方不承担维修责任,由最终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5.承诺在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电话、暖气等配套设施的初安费及日常产生的费用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负责协调办理缴费账户名称变更事宜,变更手续未能完成办理,出租方将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6.承租方需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安全检查等相关事宜。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自行承担装修改造及承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 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房产转租。 十、本标的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则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产生的溢价平均分配至第一年至第三年的租金内。 十一、**产权收到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期租金及交易双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本项目资产出租交易凭证。 十二、本项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 担。 十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 ||||||
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征信记录(须出具相关承诺) | ||||||
1.出租方仅拥有上述房产的经营权,产权方属于**市****公司。最终承租方取得承租资格后,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如出租方不再对上述房产拥有经营权时,双方就租赁合同转移交接相关工作另行协商解决。 2. 标的房屋现有租期内原租户,合同届满日为2024年11月30日,本项目计租日自2024年12月1日起,最终承租方需自行与原租户协商腾房时间, 具体腾房事宜由最终承租方自行负责,由此带来的违约责任、法律纠纷等,均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3.标的房产存在抵押。 |
****中心有限公司 |
110********003 |
****营业部 |
316****00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