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盂县藏山北路东坪和谐园1-2层104号房产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11-14 | 披露结束日期2024-11-27 | |
黄荣荣 139****4306 |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位于**藏山北路东坪和谐园1-2层104号房产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万元) | 92.9076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否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4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7 |
标的简况
房产 | |
权利人 | 王茹菲 |
产权证号 | 晋(2020)**不动产权第****948号 |
房屋用途 | 住宅用房 |
所在楼层 | 1-2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298.7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土地用途 | 其他 |
土地用途其他说明 | 其他商服用地 |
土地权利性质 | 出让 |
是否存在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资产描述 | 以实物为准 |
标的所在地 | **省**市**藏山北路东坪和谐园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有租赁,无抵押。 |
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 |
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区县)财政部门监管 |
批准单位名称 | **** |
批准文件名称 | **财政局党组会议纪要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交易市场办理成交确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签署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3、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交付;2)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均由受让方承担;3)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4)意向受让方****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房产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不予退回,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5)同意因标的房产现状存在已知和未知的瑕疵风险,而造成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包含:办理二次过户等)所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省产权交易市场不做过户的任何承诺和保证,不承担相关任何的费用和损失责任。4、意向受让方需登录**省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市场概不负责。5、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首次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6、**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转让方无法提供发票。 2、标的现状以实物为准。 3、标的现有原租赁人占用,租赁已到期。 4、该标的为涉案扣押房产,****人民法院****财政局【2022】14次党组会议纪要,****有权处置该标的,标的可能存在无法过户或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等风险,买受人需自行了解相关政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最终买受人自行承担,与**省产权交易市场无关。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27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保证金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2.保证金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计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交易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 104号底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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