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隆丰湖 11 片区 11-9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市隆丰湖 11 片区 11-9 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位于**市**街道, 地块四至范围为: 南临沱江路, 北至规划武河路, 东临**路。 调查地块占地面积 30561.5 ㎡(约 45.84 亩), ****中心坐标为经度 118.003875°, 纬度
34.353975°。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业主委托我单位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 立即成立了调查工作组,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 并对熟悉地块环境管理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资料收集、 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果表明, 调查地块 2005 年之前为农田和辽河**沟, 主要用于种植水稻、 小麦等农作物; 2013 年, 地块西部**一处简易板房, 主要用于农户住宿; 2015 年, 调查地块内改种果树; 2024 ****人民政府征收。 调查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存在, 无污染事故, 无垃圾填埋, 无暗沟, 无危险化学品存储历史。调查地块周边 500m 范围内历史上主要为农田、 ****医院新区医院、
****管理局、 ****中心****广场。 周边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无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周边地块对本地块的影响小。
在调查范围内按照 40m×40m 网格共布设 16 个表层土壤采样点位, 采集表层 0-0.2m 的土壤样品进行快速检测, 未发现异常。 同时现场踏勘时通过色、 嗅感官判断, 未发现土壤存在污染痕迹。
经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得到如下结论: 调查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确定的、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 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 不属于污染地块,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中的工作程序, 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一) 地块使用权人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通讯地址: **市**街道长江路 168 号
联系人: 王帅
联系电话: 0516-****9566
(二)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 ******公司
联系人: 李工
联系电话: 137****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