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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4-11-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柘环审〔20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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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公司编制关于《****年产10亿克拉金刚石微粉及破碎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反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开发区**路12号,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6万元,占投资额的0.31%。项目在现有车间内建设,新增设备与现有工程设备交叉放置,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室及其辅助设施等均依托现有工程。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在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依托厂区现有中和池沉淀处理设施和化粪池池处理后,****园区污水管****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处理厂收水水质标准。
2、废气:气流破碎机和气流整形机全密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分别经自带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酸洗车间全封闭,酸洗工序废气经“集气装置+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22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水洗工序废气:经安装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依托厂区现有工程“酸雾净化塔(TA002)”处理后,通过22米高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二级标准要求;废气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固废:一般固废集中收集,进行合理处理,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4、噪声: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总量控制指标:COD0.2897t/a,NH3-N0.0362t/a;氮氧化物 0.439t/a。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加强对风险物质的管理,并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主办:环境影响环评股
抄送:****环境局****大队
环评机构:******公司
环****生态环境局****大队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