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年产35万套淋浴花洒套装、40万件水龙头、35万件水暖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1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090
传 真:0750-****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年产35万套淋浴花洒套装、40万件水龙头、35万件水暖零配件**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 |
建设单位 | **** |
项目概况 | ****投资15000万元选址于**市****开发区,从事淋浴花洒套装、水龙头水暖零配件制造,年产35万套淋浴花洒套装、40万件水龙头、35万件水暖零配件。项目建设用地面积14005.9平方米,建筑面积37048.03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压铸、注塑、机加工、抛光、组装。 |
环评机构 | **市****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锌合金熔化、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者,厂界无组织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压铸脱模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五金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塑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