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掺烧一般固体废物技改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400MA3EU0H317 | 建设单位法人:彭勇 |
曹学志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市**县阳光路149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掺烧一般固体废物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89-生物质能发电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7-D4417-生物质能发电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厂址位于**县晏婴**首,西邻晏婴路,南邻齐鸿****公司(原垃圾焚烧厂)。 |
经度:116.75161 纬度: 36.82294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2-05 |
齐审批建〔2024〕1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5-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 |
运营单位名称: | **** |
****1400MA3EU0H31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100MA3M88JE3B | 验收监测单位:泉鑫检测****公司 |
****0100MAD2YC4D2U | 竣工时间:2024-06-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0-1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1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014Kiz2h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技改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项目为技改项目(在生活垃圾不满足规模要求时,****处理厂污泥及一般工业固废),开发、使用功能未发生变化。 |
无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位于**省**市**县晏婴**首,技改项目依托现有厂房及生产设施,不新增投资,不新增占地面积。本次技改拟在生活垃圾不满足规模要求时,****处理厂污泥及一般工业固废,最大掺烧比例为40%,即生活垃圾焚烧量300t/d一般工业固废最大掺烧量为150t/d,污泥最大掺烧量为50t/d,技改后,现有焚烧炉焚烧规模不变,仍为500t/d。 | 实际建设情况:本技改项目不新增构建筑物,不新增生产设备,所有均依托现有。 本项目技改后,现有焚烧炉焚烧规模不变,仍为500t/d。 |
无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次技改无新增生产设备及土建工程,生活垃圾处理规模维持现有不变,****处理厂污泥及一般固废,最大掺烧比例为40%,即掺烧污泥50吨/天、一般工业固废150吨/天,满足焚烧炉生产负荷要求。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生产设备均不发生变化。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属于燃料调整变化,实际运行过程中满足环评中相关掺烧要求(在生活垃圾不满足规模要求时,****处理厂污泥及一般工业固废,最大掺烧规模分别为50t/d和150t/d,****处理厂污泥的掺烧比例最大为10%,一般固体废物的产生比例最大为30%)。技改后,焚烧炉焚烧规模不变,仍为500t/d。 根据验收监测数据,污染物能够保证达标排放,未突破许可排放总量,即污染物排放量未增加;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未增加;燃料调整后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量较环评阶段未增加;综上分析,本技改项目燃料调整,但焚烧规模未发生变化,且未加剧不利环境影响。 |
无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本次技改无新增生产设备及土建工程,生活垃圾处理规模维持现有不变,****处理厂污泥及一般固废,最大掺烧比例为40%,即掺烧污泥50吨/天、一般工业固废150吨/天,满足焚烧炉生产负荷要求。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生产设备均不发生变化。经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预测,在采取现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各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所确定的标准,且不影响当地的环境功能。 | 实际建设情况:本技改项目技改后总焚烧处理规模为500t/d,处理规模不变,不新增占地,不新增构建筑物,不新增生产设备,技改工程环保治理措施等均依托现有。 污染物能够保证达标排放,未突破许可排放总量。 |
无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防范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该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若你单位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2023年3月20****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编号为371425-2023-008-M。针对厂区内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事故,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消防斧、消防沙、灭火器等应急救援器材及防护用品配备齐全,已提出了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后能够将风险事故降到最低。本技改项目依托现有工程所有设施,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生活垃圾中掺烧部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无新增风险源,未增加现有工程的风险影响。现有工程风险制定的应急预案中已包括了飞灰泄漏事故、烟气排放异常事故、****处理站泄漏事故等防范措施,且通过演练结果证实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是可行有效的,因此现有工程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能够满足工程要求。 本技改项目于2024年5月24日重新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编号:****),2024年6月1日开始调试运行。 |
无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1.45 | 0 | 2.6 | 0 | 0 | 1.45 | 0 | |
0.17 | 0 | 0.26 | 0 | 0 | 0.17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7.22 | 47 | 0 | 0 | 17.22 | 17.22 | / |
0 | 74.78 | 156 | 0 | 0 | 74.78 | 74.78 | / |
0 | 1.09 | 2.42 | 0 | 0 | 1.09 | 1.09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26 | 0 | 0 | 0 | 0.003 | 0.003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处理站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中表3标准要求 | 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冲洗污水、飞灰填埋场渗滤液由渗滤液收集池收集,渗滤液提升泵****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调节池+厌氧反应器IOC+两级硝化反硝化+外置式MBR+化学软化+TUF+RO+DTRO”,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 验收监测期间,本技****处理站出水均能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各重金属离子浓度能满足《****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中表3标准要求,此部分出水全部回用作循环冷却水补水。 | |
2 | 一体化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水质要求 | 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生活产生的污水和化验室废水。生产废水主要为车间清洗水及设备冲洗水及车间清洁水等。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厂区的污水管道后进入生产生活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本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 | 验收监测期间,本技改项目各监测因子检测结果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水质要求,全部回用于绿化及道路洒扫。 | |
3 | 厂区污水排放口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 生产清洁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降温井排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锅炉排污降温井排水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经过机械加速澄清池处理,部分进入污泥,剩余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至**县**水质净化厂。 | 验收监测期间,本技改项目厂区污水排放口出水各指标能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县**水质净化厂处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DA001焚烧炉排气筒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标准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 | 焚烧工程的烟气采用“SNCR(炉内喷氨水)+半干法(Ca(OH)2溶液)+干法(消石灰粉末)+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烟气再循环”方法净化,配有在线监测装置,净化后的烟气经80m高的烟囱排至大气。 | 验收监测期间,本技改项目排气筒出口各污染物的排放速率均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标准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焚烧炉、余热锅炉、各类风机、空压机、水泵、污水处理区等的固定声源组成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采用低噪声设备、室内布置、消声、隔声等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本技改项目四个厂界的昼间噪声在51.5~59.5dB(A)之间,夜间噪声在44.2~49.3dB(A)之间,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由于现有项目运行多年。厂区地面做硬化处理,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垃 圾贮存坑、污泥接收系统渗滤液收集沟、****处理站、****处理站飞灰固化间、飞灰暂存间、氨水储罐均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按照三级防渗要求运行。 技改项目投产后采取严格的厂区用水、排水管理措施,做好排水管道的维修管理工作,避免跑、冒、滴、漏造成地下水污染;另外,在实际生产中进一步完善节约用水和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的措施,以尽可能减少废水排放量。总体来看,技改项目对地下水 的影响较小。 | 验收监测期间,监测因子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均超标,其他指标能满足三类标准要求。 通过查阅环评时数据,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等指标超标原因与地质有关,企业应加强地下水检测频次,密切关注地下水水质动态。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三)固废:项目炉渣属于一般固废,由******公司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污泥和废活性炭属于一般固废,由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置;废过滤膜属于一般固废,由厂家回收利用;实验室废液、废矿物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灯管等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经螯合****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飞灰满足《****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进行填埋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 本技改项目一般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目前全厂危废由******公司进行处置。验收监测期间,本技改项目飞灰浸出毒性各指标检测结果均满足《****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6.3小节及表1标准限值要求;炉渣的热灼减率检测结果均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1标准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防范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 建设单位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2023年3月20****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编号为371425-2023-008-M。针对厂区内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事故,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消防斧、消防沙、灭火器等应急救援器材及防护用品配备齐全,已提出了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后能够将风险事故降到最低。 本技改项目依托现有工程所有设施,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生活垃圾中掺烧部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无新增风险源,未增加现有工程的风险影响。现有工程风险制定的应急预案中已包括了飞灰泄漏事故、烟气排放异常事故、****处理站泄漏事故等防范措施,且通过演练结果证实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是可行有效的,因此现有工程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能够满足工程要求。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项目位于**省**市**县晏婴**首,技改项目依托现有厂房及生产设施,不新增投资,不新增占地面积。本次技改拟在生活垃圾不满足规模要求时,****处理厂污泥及一般工业固废,最大掺烧比例为40%,即生活垃圾焚烧量300t/d一般工业固废最大掺烧量为150t/d,污泥最大掺烧量为50t/d,技改后,现有焚烧炉焚烧规模不变,仍为500t/d。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技改项目不新增构建筑物,不新增生产设备,所有均依托现有。 本项目属于燃料调整变化,实际运行过程中满足环评中相关掺烧要求(在生活垃圾不满足规模要求时,****处理厂污泥及一般工业固废,最大掺烧规模分别为50t/d和150t/d,****处理厂污泥的掺烧比例最大为10%,一般固体废物的产生比例最大为30%)。技改后,焚烧炉焚烧规模不变,仍为500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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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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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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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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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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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五、项目新增外排污染物总量:颗粒物2.42t/a、NOx61.9t/a。该项目外排污染****生态环境局**分局确认,满足污染物倍量或等量替代要求。 九、该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若你单位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经计算,验收检验期间,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指标均满足环评要求。 本次验收的技改项目于2024年5月24日重新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编号:****),2024年6月1日开始调试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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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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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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