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环境局****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3日-2024年11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0156; Email:****@qq.com
通讯地址:**市枚皋路19号**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年产2万吨新型高分子材料项目 | **合****公司 | ****鸿海北路12号 | 项目拟租赁建筑面积1.78万平方米,主要设备有破碎机、造粒机、清洗机等,建成后达到年产2万吨新型高分子材料及维修300万个木质包装的生产规模。 | ****研究院****公司 | 1、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清洗废水(破碎摩擦洗废水、漂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冷却废水。生****处理站(初沉池-调节池-气浮沉淀一体)处****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一并****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其中石油类接管标准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破碎、切割废气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1#排气筒(DA001)排放;塑化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通过1根15m高2#排气筒(DA002)排放; 本项目破碎、切割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及塑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苯乙烯和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排放限值要求; 破碎、切割、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及塑化工序产生的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苯乙烯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苯系物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并利用墙壁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营运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设置一座1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一座10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边角料、污水处理污泥、废滤网、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杂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等)收集后委外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 5、企业以厂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