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査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凋査技术导则》(HJ25.1-2019)、《****环境局 ****规划局关于加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委托****对**路15号地块(建发股份)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一、项目概况
**路15号地块(****门市**区**路15号,地块中心地理位置为东经118.094930°、北纬24.524111°,总占地面积为11728.54m2。本地块1995年之前为滩涂,1995年******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场平改造后成荒地,1998****门市****公司物流用货车、集装箱的停放场地,2004年******公司将本地****集团有限公司,2005****集团有限公司再出让给****公司,于2005年地面进行连锁块硬化,并建设了一座仓库,空地用于存放集装箱、石材,仓库用于存放钢材,2010年****集团有限公司,空地作为石材、集装箱的存放用地,同时为拖头车提供停放、维修服务,2017年出租给“****公司”作为汽车及配件的存放用地,2020年出租给“华今公司”作为停车场,仓库用于存放自行车、小黄车及配件,当年退出;于2020年进行征迁工作,2022年拆除仓库、站台、卫生间,2022年6月29****门市****政府管理,目前地块呈封闭管理,****小学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委托单位(****)于2023年3月委托****集团****公司开展“**路15号地块(建发股份)”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显示:1个土壤样品石油烃(C10-C40)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标准;地块内地下水样品的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氨氮、臭和味、锰、碘化物等指标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W2、W3、W6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含量超第一类筛选值要求,地块内仅1口监测井的地下水质量综合类别判定为Ⅳ类,其它6口监测井的地下水质量综合类别均为V类。
二、调查内容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项目开展第二阶段详细调查。
三、调查结果
根据本地块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土壤检测结果,该地块土壤中石油烃(C10-C40)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本地块属于污染地块,土壤超标深度为2.0~2.5m、3.0~5.0m,所有石油烃(C10-C40)超标点位采样深度均已到达无污染层,最大污染深度5.0m。依据初****实验室监测结果,通过未超标点连线法确定出每层土壤污染的范围,2.0~2.5m土层调查地块内石油烃(C-C)疑似污染区域面积为56.63m2,土方量为28.32m3;3.0~5.0m土层石油烃(C-C)疑似污染区域面积为108.14m2,土方量为216.28m3,调查地块需要开展下一步的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或危害水平,明确污染土壤修复目标及实际修复土方量。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联系方式:李工,182****6326
编制单位:绿益环保****公司
联系方式:韩工,189****0107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