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石****公司
地 址: **省**市**县**镇碧桂园**城1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窦瑞娜
电话: 190****2263
贵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以顺丰快递方式邮寄了针对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上午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经我公司认真进行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
标项一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数据存在虚假情况,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事实依据:
1.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的电烙铁套装制造商为****;我公司在查询过程中发现****经营范围为:“销售:五金工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具备产品制造生产能力,与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不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2.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的酒精b,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县华东****公司;我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县华东****公司经营范围,发现其不具备酒精产品生产制造能力,与中标单位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信息不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二)质疑事项2:
标项二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数据存在虚假情况,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事实依据:
1.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的五线谱电教板、五线谱教学黑板、乐器储柜、手风琴、多用划线规、成套打击乐器,小锣,太锣,常鼓,钹,小军鼓,大军鼓,钟琴(铝钢板琴),木琴,六面体凳、吉他、音乐节拍费,指挥架、音乐教室学生椅子、铃、响,属于工业一行业:制造商为**爱芝****公司,从业人员21人,营业收入为2357.72万元,资产总额为2395.0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我公司在查询过程中发现**爱芝****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乐器批发;乐器零售: 乐器制造;乐器零配件销售;乐器维修、调试;家用视听设备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日用木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玩具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爱芝****公司不具备五线谱电教板、五线谱教学黑板、乐器储柜、指挥架、音乐教室学生椅子等产品制造生产能力,与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不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2.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的音像教学资料制造商为**市奥科育龙****公司;我公司查询**市奥科育龙****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仪器仪表、教学挂图、软件、教学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发现其不具备音像教学资料产品生产制造能力,与中标单位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信息不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3.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的钢琴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上****公司,从业人员4人,营业收入为230万元,资产总额为100万元,属于型企业;我公司查询上****公司经营范围为:“钢琴、乐器及其配件销售,展览展示服务(除展销)(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现其上****公司不能对产品进行生产制造,与中标单位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信息不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二、质疑答复:
(一)质疑事项1答复:
1.投标人凭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质疑是否具备生产能力,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应视为有效。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已无法反映该企业是否已经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对于不需要前置行政许可的招标项目,有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生产和经营。采购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能仅从经营范围来判断投标人的生产和经营资格。
2.**县华东****公司所提供的工业酒精产品都进行分装处理,属于化学品分装项目,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法》并未对生产企业的具体形式进行明确限制。无论是从原材料开始的生产,还是对已有产品的加工、改装、分装等,只要涉及产品的制造过程,都可以被视为生产行为,只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合规性,因此化学品分装项目可归类为生产企业。其次,化学品分装项目中如果仅是将大包装的产品进行拆分小包装,而不涉及对产品本身的任何化学性质的改变或加工,并且分装后的产品仍然保持产品的原有特性和用途,只要确保分装过程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控制要求,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潜在的风险即可。
(二)质疑事项2答复:
1.投标人凭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质疑是否具备生产能力,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应视为有效。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已无法反映该企业是否已经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对于不需要前置行政许可的招标项目,有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生产和经营。采购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能仅从经营范围来判断投标人的生产和经营资格。
综上所述,上述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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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
附件信息:
晟喜质疑答复函.pdf (2.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