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伟达(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30%股权
地伟达(上****公司30%股权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47.228400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标的所在地区: **市**区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14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1-2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公司 | 受托机构联系人:张志蓓 联系电话:130****1185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业务负责人:肖敏 联系电话:010-****7888-743、
转让方承诺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地伟达(上****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 ||||
法定代表人 | DR.GLAESER CHRISTIAN HERMANN | ||||
企业类型 | ****公司(外资) | ||||
成立时间 | 2017-09-20 | ||||
注册资本 | 25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美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115MA1H9CHH3M | ||||
经营范围 | 从事风电混凝土、钢混塔筒、预埋钢结构件、顶锚设备、张拉设备、风场风力发电机系统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上述商品及相关配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租赁、现场安装等售后服务(涉及机电设备安装资质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3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DSI Construction Holdings Luxembourg S.à.r.l. | 70 | |||
2 | **** | 3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149.846526 | ||
利润总额 | -185.487564 | 净利润 | -185.487564 | ||
资产总计 | 1493.858464 | 负债总计 | 1368.719979 | ||
所有者权益 | 125.138485 | 审计机构 |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8-31 | 营业收入 | 548.166933 | ||
利润总额 | -524.074732 | 净利润 | -524.074732 | ||
资产总计 | 1636.810451 | 负债总计 | 2042.384586 | ||
所有者权益 | -405.574135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机构 | **天华资产土地房****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19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0-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820.580000 | 851.640000 | |||
负债总计 | 797.010000 | 797.010000 | |||
净资产 | 23.570000 | 54.62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6.3860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公司有其他股东不放弃对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1、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以****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地伟达(上****公司股权转让扩股专项审计报告》(桂新专字[2024]4-002号)审计后的审定数作为评估账面价值,本评估报告是在审计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贯性的基础上进行。 2、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放置在**、**等施工现场,受客观条件限制,本次评估未能对机器设备进行勘察。我们实施了必要的替代程序,查阅设备的购进发票和相关合同协议,抽查了部分原始凭证,以企业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数量确 定设备的数量,****公司提供设备现况照片和购置发票等作为本次评估依据。 3、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评估基准日存在法律未决事项,地伟达(上****公司****咨询中心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4、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4.1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声明,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不存在抵押以及担保等事项。 4.2****公司办公经营场所为租用**陆启****公司位于**市**区云欣路200****创业园3号楼9层4单元办公用房,面积为94.8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从2022年9月20日到2025年9月19日止。 4.3本次委托评估的资产均由被评估单位申报,委估资产是否存在或有负债、抵押以及担保等事项应由被评估单位承担法律责任,b本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与委估资产相关的可能存在的对外支付义务。 5、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截至基准日,****公司应收账款-****公司账面余额,398,250.00元,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名称变更为“****公司”,****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金额远大于账面应收款,账面计提的坏账准备(423,182.73元)存在不能覆盖上述债权的风险。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1由于评估工作本身性质所限以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有限,评估中机器设备主要以现场勘察时设备的外观现况、****公司提供的设备现况照片和购置发票以及评估人员的评估经验作为评定重置成本和成新率的主要依据,对机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我公司未作实质性检测。 6.2****公司财务账上应交增值税与纳税申报表期末应交增值税存在部分差异,差异原因无法查明,实际应****机关认定为准。 6.3本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股权流通的影响,由于无法获取足够丰富的相关市场交易统计资料,缺乏关于非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影响程度的分析判断依据,本次评估未考虑非流通折价,亦未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 | ||||
注册地(住所) | **市阳惠路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董事会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4、价款支付条款 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若受让方为境外企业,支付等值外币的,须保证转让方收到的交易价款金额等于《产权交易合同》中交易价格的人民币数值。****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转、受让双方及标的企****银行****管理局等监管机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外交易结算材料齐全并经审核无误后,由转让方申请将全部交易价****银行账户。 5、其他 5.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汇率为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在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5.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无不良经营记录,无不良信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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