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公司年产30000吨光固化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公司拟投资约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0万元),选址****工业园原**市****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30000吨光固化树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已建成的办公楼,拆除已建的全部车间,**甲类车间、甲类仓库、甲类埋地罐区、丙类仓库等主体工程及公用工程房、事故应急池、环保设施等公用配套工程;主要产品方案为:UV树脂5000t/a、UV单体10000t/a、丙烯酸树脂15000t/a(常压生产13000t/a、带压生产2000t/a)。本项目劳动定员80人,实行一天三班每班八小时工作制,全年工作330天,项目厂区内不设食堂和宿舍。本项目建成后,原**市****公司年产2290吨化学试剂产品项目不再建设。
项目已取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分局初审意见****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包括酯化废水和洗涤废水、车间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初期雨水,其中酯化废水和洗涤废水、车间清洗废水须经自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采用“调节+气浮除油+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反应+混凝沉淀+缺氧+UASB厌氧+好氧+MBR膜”工艺处理后,与化验室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沉淀后的初期雨水一同排入厂区污水收集池。项****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的“间接排放”****园区污水处理厂,最终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严者后排入**。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甲类车间粉料投料口颗粒物经“滤芯除尘”预处理后,与经“冷凝”预处理后的其他生产废气、储罐区废气一同采用“两级高效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苯乙烯、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环氧氯丙烷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二甲苯、甲醇、丙酮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表6限值及相关要求;TVOC、苯系物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中浓度限值。
实验室废气经操作平台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并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TVOC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中浓度限值。
落实废气收集措施,严控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须在储罐区设置有机废气回收装置,运营期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标准要求;厂界NMHC、颗粒物、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要求;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本项目实施后,新增颗粒物、VOCs排放量分别为3.674t/a、13.525t/a,其中VOCs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市双溪****公司及******公司固定污染源综合整治的减排量中替代。
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厂区污水收集池、罐区、危废间等实行重点防渗。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落实贮存和管理的预防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事故发生。合理布设事故应急池,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建设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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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