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 号:北政布〔2024〕84号 | 发布机构:******局 |
生成日期:2024-11-12 |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 主 题 词: |
北政布〔2024〕84号
2024年11月3日,****政府以《****人民政府关于**市2024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桂政土批函(5)〔2024〕17号]批准同意征收******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464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市2024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 开发用途 | 征地位置 | 四 至 |
**市2024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 1.4641 | 商业用地 | 位于**市向海大道以北、机场路以西 | 详见**市2024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勘测定界图 |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 被征收土地单位 |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
1 | **市**区****委员会****小组 | 0.4426 | 农用地0.4426 |
2 | **市**区****委员会下庙、****小组 | 1.0215 | 农用地1.0215 |
合计 | 1.4641 | 农用地1.4641 |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
农用地 | 1.4641 | 77.25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 及《****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 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征收中心****政府大院内)
联系方式:****征收中心0779-****718。
(注:经自然**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壮族自治****保障厅 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