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湖大道(横三路—南头涌南侧)道路工程
项 目 | 紫湖大道(横三路—南头涌南侧)道路工程 |
项目类型 | 交通类 |
建设单位 | **** |
编制单位 | **** |
监测单位 | 无 |
地理位置 | **省-**市-禅** |
说 明 | 关于紫湖大道(横三路—南头涌南侧)道路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公示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5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我公司”)自主开展了紫湖大道(横三路—南头涌南侧)道路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我公司委托****编制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于2024年11月6日组织召开了自主验收会议,成立了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 验收组认为,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紫湖大道(横三路—南头涌南侧)道路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形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在水土保持公示网公示,详见附件 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自2024年11月13日起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我单位反映。苏工134****9800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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