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玉柴东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化工防腐类专用汽车、压力容器装备及涂装设备升级改造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048603N | 建设单位法人:李海丹 |
朱琪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开发区两水一路121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玉玉柴****公司化工防腐类专用汽车、压力容器装备及涂装设备升级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30-C3630-改装汽车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开发区两水一路121号 |
经度:113.33886 纬度: 31.8108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02 |
随环建审〔2024〕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048603N001Q |
2019-10-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88 |
198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048603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4********048603N | 验收监测单位:随****公司 |
****1300MA498RKG8D | 竣工时间:2024-05-31 |
2024-07-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1-17 |
2024-08-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2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398823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该项目(项目代码为:********经济开发区两水一路121号,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8万元,占总投资6.27%。全厂总占地面积73308.57m2,拟对现有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主要**涂装用房、打磨房、喷漆房、2座喷烤一体房以及相关配套环保设施等。 | 实际建设情况:2024年8月6日,原玉柴****公司改名为****,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用地为工业用地,与环评内容一致。 |
2024年8月6日,原玉柴****公司改名为****,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用地为工业用地,与环评内容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改扩建后,形成年产化工防腐类专用汽车2000台、压力容器5000台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改扩建后,形成年产化工防腐类专用汽车2000台、压力容器5000台的生产能力。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主要原材料为各类钢材、焊材、涂装物料等原辅料以及制造专用汽车所需的底盘、各种阀门等外购件,其中油性漆年用量为10t以上。项目主要生产工序包括切割、焊接、滚塑、喷漆、烘干、装配等,不涉及整车制造以及发动机制造,不涉及电镀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原材料为各类钢材、焊材、涂装物料等原辅料以及制造专用汽车所需的底盘、各种阀门等外购件,其中油性漆年用量为10t以上。项目主要生产工序包括切割、焊接、滚塑、喷漆、烘干、装配等,不涉及整车制造以及发动机制造,不涉及电镀工艺。 |
项目未新增品种,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环评阶段计划建设1座打磨室,1座喷漆房,2座喷烘一体房,实际建设2座打磨室,2座喷烘一体房,主要原辅材料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强化源头防控。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优化设计方案,对标最新管理要求,选用优质装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切实做好各类管网的防腐、防漏及防渗措施,雨水管网、**管网和污水管网严格分开。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处理后的废水须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排入水河。 3.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措施。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切割粉尘、焊接烟尘、热处理废气、滚塑废气、磨粉废气、打磨废气、抛丸废气、喷漆废气(底漆、中漆、面漆)、晾干废气(底漆)、烘干废气(中漆、面漆)。(专用汽车生产线)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压力容器生产线)切割粉尘经集尘水槽进行收集;焊接烟尘经集气罩+移动式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以上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点浓度要求。热处理废气(压力容器生产线)经密闭收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标准》(GB162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滚塑工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应加强车间通风措施,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磨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及二甲苯须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表3无组织标准要求;厂房外非甲烷总烃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标准。打磨废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抛丸废气经收集至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打磨废气、抛丸废气污染物浓度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喷漆废气须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经过滤棉+喷淋塔+活性炭吸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晾干废气、烘干废气经过滤棉+喷淋塔+活性炭吸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污染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浓度须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表1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吸声和基础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各项固废污染治理措施。项目应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分类收集贮存、分类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金属边角料、被捕集的切割粉尘、废焊渣以及焊接烟尘、打磨粉尘、废包装纸集中外售处理;废漆桶(900-041-49)、漆渣及过滤棉(900-252-12)、废活性炭(900-039-49)、废机油及废机油桶(900-249-08)、废切削液(900-006-09)、含油抹布及手套(900-041-49)等暂存于危废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运及处置过程,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6.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项目特征及设施产污等情况,厂区防渗分为重点污染防渗区和一般污染防渗区两类。严格落实分区防控措施,对喷漆房、烘干房、油漆储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划定为重点防渗区;对配件存放区、生产车间、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划为一般防渗区;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进行防渗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选用优质装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处理后的废水须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排入水河。 (专用汽车生产线)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压力容器生产线)切割粉尘经集尘水槽进行收集;焊接烟尘经集气罩+移动式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以上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点浓度要求。 热处理废气(压力容器生产线)经密闭收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标准》(GB162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滚塑工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应加强车间通风措施,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磨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及二甲苯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表3无组织标准要求;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标准。 打磨废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抛丸废气经收集至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打磨废气、抛丸废气污染物浓度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底漆喷涂与晾干废气、中漆喷涂与烘干废气、面漆喷涂与烘干废气经过滤棉+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其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浓度须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表1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吸声和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要求。 金属边角料、被捕集的切割粉尘、废焊渣以及焊接烟尘、打磨粉尘、废包装纸集中外售处理;废漆桶(900-041-49)、漆渣及过滤棉(900-252-12)、废活性炭(900-039-49)、废机油及废机油桶(900-249-08)、废切削液(900-006-09)、含油抹布及手套(900-041-49)等暂存于危废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喷漆房、烘干房、油漆储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进行重点防渗;对配件存放区、生产车间、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进行一般防渗区。 |
底漆喷涂与晾干废气、中漆喷涂与烘干废气、面漆喷涂与烘干废气经过滤棉+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变化。 项目无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排放方式未发生变化。 未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且排放口排气筒高度未发生变化。 本项目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变化。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未发生变化。 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发生变化,但未降低。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防护距离要求。经过环评分析,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本项目建议以喷涂车间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业主应向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告知防护距离要求,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周边防护距离管控,防护距离内不得**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环境不兼容的行业及敏感目标。 严格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155t/a、氨氮0.015t/a、二氧化硫0.146t/a、氮氧化物1.369t/a、颗粒物2.223t/a、挥发性有机物2.366t/a.项目应严格落实总量指标控制要求,并按照排污权交易要求开展排污权交易;未履行排污权交易手续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总量指标替代来源落实情况及排污权交易情况作为项目排污许可审核内容及竣工环保验收检查内容。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项目在厂区设置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及风险事故应急池(容积240m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贮存的危险化学品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暂存区做防渗处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贮存场所定期养护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确保事故状态污染物不排入外环境;加大风险日常监控力度,重点关注废水、地下水、土壤、废气等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排除;科学编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应急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以喷涂车间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涉及**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环境不兼容的行业及敏感目标。 严格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155t/a、氨氮0.015t/a、二氧化硫0.146t/a、氮氧化物1.369t/a、颗粒物2.223t/a、挥发性有机物2.366t/a。 项目应严格落实总量指标控制要求,并按照排污权交易要求开展排污权交易;未履行排污权交易手续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2024年2月编制完成,****环境局****分局备案,预案编号421305-2024-014-L。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3096 | 0.1037 | 0 | 0 | 0 | 0.413 | 0.104 | |
0.15 | 0.052 | 0.15 | 0 | 0 | 0.202 | 0.052 | |
0.015 | 0.005 | 0.015 | 0 | 0 | 0.02 | 0.005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5 | 0.146 | 0 | 0 | 0.05 | 0.05 | / |
0 | 0.468 | 1.369 | 0 | 0 | 0.468 | 0.468 | / |
0.5 | 0.8 | 2.723 | 0 | 0 | 1.3 | 0.8 | / |
1.316 | 0 | 2.149 | 0 | 0 | 1.316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处理。 | 2024年7月16日~17日监测期间,厂区污水处总排口DW001各监测指标均能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15m高排气筒(DA001)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 | 热处理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2024年7月16日~17日监测期间: DA001热处理废气排气筒排放口颗粒物实测最大排放浓度为4mg/m3,排放最大排放速率为0.013kg/h,SO2实测最大排放浓度为15mg/m3,排放最大排放速率为0.043kg/h,NOx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15m高时,颗粒物排放浓度≤120.0mg/m3,排放速率≤3.5kg/h;SO2排放浓度≤550mg/m3,排放速率≤2.6kg/h,NOx排放浓度≤240mg/m3,排放速率≤0.77kg/h); | |
2 | 抛丸工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2)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 | 抛丸工序在抛丸室内进行,抛丸粉尘经抛丸室密闭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2024年7月16日~17日监测期间:DA002抛丸废气排气筒颗粒物实测最大排放浓度为4.1mg/m3,排放最大排放速率为0.035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15m高时,颗粒物排放浓度≤120.0mg/m3,排放速率≤3.5kg/h); | |
3 | 打磨工序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 | 打磨工序在打磨室内进行,打磨粉尘经打磨室密闭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2024年7月16日~17日监测期间:DA003打磨废气排气筒颗粒物实测最大排放浓度为3.8mg/m3,排放最大排放速率为0.1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15m高时,颗粒物排放浓度≤120.0mg/m3,排放速率≤3.5kg/h); | |
4 | 涂装工序-过滤棉+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 | 颗粒物排放浓度以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 | 本项目防腐类专车总成需要喷涂1道底漆以及2道面漆,为便于区分,本次将第一道面漆喷涂称为中漆喷涂,其中底漆喷涂与晾干、中漆以及面漆喷涂与烘干在1#以及2#喷烘一体房进行,同时,补漆工序在1#以及2#喷烘一体房进行。底漆涂装年工作时间为2460h,中漆涂装年工作时间1290h,面漆涂装年工作时间3420h。 2间喷烘一体房设置1套废气处置装置,工作时室体内部空气在引风机的作用下进入“过滤棉+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排气筒外排(DA004),风机总风量为50000m3/h计。 | 2024年7月16日~17日监测期间:DA004涂装废气排气筒颗粒物实测最大排放浓度为3.8mg/m3,排放最大排放速率为0.09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15m高时,颗粒物排放浓度≤120.0mg/m3,排放速率≤3.5kg/h);二甲苯实测最大排放浓度为3.42mg/m3,排放最大排放速率为0.085kg/h,非甲烷总烃实测最大排放浓度为1.83mg/m3,排放最大排放速率为0.046kg/h,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表1中的标准要求(二甲苯排放浓度≤15.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40.0mg/m3)。 | |
5 | 切割废气处理装置+焊接烟尘处理装置+磨粉废气处理装置 | 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及二甲苯参照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表1中无组织标准要求;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 本项目防腐类专用汽车生产线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外排;压力容器生产线切割粉尘配有专用集尘水槽对切割金属粉尘进行收集,金属颗粒物大多在水槽内沉淀,其余部分随车间通风进行无组织排放。 因焊装车间焊接点位分散,操作过程中需不停地变换位置,移动性强。本项目焊接烟尘经车间内配备的集气罩+移动式烟尘净化机处理后车间内排放。 磨粉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2024年7月16日~17日监测期间,项目上风向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21mg/m3,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为0.011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052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0.4mg/m3,氮氧化物≤0.12mg/m3);二甲苯未检出,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069mg/m3,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表3中的标准要求(二甲苯排放浓度≤0.2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2.0mg/m3)。 项目下风向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488mg/m3,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为0.034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108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0.4mg/m3,氮氧化物≤0.12mg/m3);二甲苯未检出,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38mg/m3,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表3中的标准要求(二甲苯排放浓度≤0.2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2.0mg/m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座减震、厂房隔声,加强周边绿化。 | 厂界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座减震、厂房隔声,加强周边绿化。 | 2024年7月16日~17日监测期间,厂界▲N1#~▲N4#昼间噪声监测值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昼间:65dB(A)),傅家老塆居民点(▲N5#、▲N6#)环境噪声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b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70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严格落实各项固废污染治理措施。项目应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分类收集贮存、分类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金属边角料、被捕集的切割粉尘、废焊渣以及焊接烟尘、打磨粉尘、废包装纸集中外售处理;废漆桶(900-041-49)、漆渣及过滤棉(900-252-12)、废活性炭(900-039-49)、废机油及废机油桶(900-249-08)、废切削液(900-006-09)、含油抹布及手套(900-041-49)等暂存于危废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运及处置过程,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 金属边角料、被捕集的切割粉尘、废焊渣以及焊接烟尘、打磨粉尘、废包装纸集中外售处理;废漆桶(900-041-49)、漆渣及过滤棉(900-252-12)、废活性炭(900-039-49)、废机油及废机油桶(900-249-08)、废切削液(900-006-09)、含油抹布及手套(900-041-49)等暂存于危废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项目在厂区设置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及风险事故应急池(容积240m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贮存的危险化学品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暂存区做防渗处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贮存场所定期养护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确保事故状态污染物不排入外环境;加大风险日常监控力度,重点关注废水、地下水、土壤、废气等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排除;科学编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应急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 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2024年2月编制完成,****环境局****分局备案,预案编号421305-2024-014-L。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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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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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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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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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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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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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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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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