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ZBJ-20241113075024-2536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ZBJ-202********024-2536 二、合同名称:ZBJ-202********024-2536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车辆维修保养(2024年四季度第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地址:**省**市**街镜泊湖路交叉口处
联系方式:0453-****865
供应商(乙方):****(个体工商户)
地址:**市**区东**街222号
联系方式:130****5480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
1 | 车辆维修保养(2024年四季度第二次) | 1(项) | ¥89,400.00 | ¥89,400.00 | 1.****支队车辆提供原厂配件,维修车辆使用的配件一律符合国家或部标准,不得使用“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旧件使用时,经送修人同意,一律由专职检验员做出鉴定后方可使用,并在材料清单中注明。自营配件和购入配件保证有国家正规进项发票,****支队提供技术支持、咨询、保养及维修。2.****支队车辆管理人员报修单,下达任务委托书,没有支队的保修单维修单位不得修理。如需要扩大维修项目或者维修材料费用,****支队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支队同意擅自扩大维修项目或增加维修材料费用的,支队对此不承担付款义务。 3.****支队同意修理的项目,按标准进行修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 4.维修单位按国家环境保规,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和设施,积极防治和避免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5.****支队提供技术咨询或者建立车辆维修技师档案。为支队车辆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支队提供免费检测。 6.支队可向维修单位提出预约维修,维修单位必须从人员,工位,配件做好准备,优先安排维修,为支队节约时间,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转。 7.维修金支付方式,严格****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真正做到不擅自提价和虚算工时,支队按维修项目给维修单位结算,维修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支队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支队将维修金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给乙方。 8.****支队维修竣工的车辆,出厂后在正常保养、合理使用情况下,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的车辆保证期为自出厂之日起行驶50000公里或 2年;二级维护行驶10000 公里或半年,一级维护、小修和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正常行驶 5000公里或 90 天,汽车喷漆保修2年,2年内出现喷漆脱落、裂缝、裂纹、免费保修。车辆返修率控制在 1%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在保修期内,因修理项目发生汽车故障,支队通知维修单位,自通知起20分钟内,维修单位应派技术人员到场进行调查,技术鉴定,救援。鉴定后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由维修单位负责。 9.因支队维修车辆中有执法执勤车辆,乙方同意特殊车辆进厂后除等待配件外要及时维修解除故障,不与其他车辆进行排位、等位,及时修复不影响车辆的正常工作。 10.因支队车辆用于执法执勤,****支队车辆在质保期内,每天24小时随时服务。 |
合同金额: 89,4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玖仟肆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1月13日
履约地点:**市
采购方式:****超市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1月1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1月1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
666********5324d822e91ee227950b6.pdf
****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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