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4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6-1****中心南区块2号摊位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304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7 |
转让底价 | ****8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孙先生、宣女士 | 联系电话 | 0571-****2316、0571-****5367 |
联系地址 | ******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市**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6-1****中心南区块2号摊位房产 | ||
房屋坐落 | 富春街道春秋南路6-1****中心南区块2号摊位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2)**区不动产权第****662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房屋性质 | 土地性质 | 划拨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67.54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161.37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用地/商业服务 | |
实际用途 | 商业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租赁情况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交易标的现状为已出租,由转让方分割为15个摊位,具体详见转让方提供的《出租情况表》及《商铺分割图》。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公望****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303号清风万和苑1号301室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伟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83MA2KJ4CY85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83MB0W246937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2024-08-0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集团商贸中心相关资产予以公开处置及其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富国资办【2024】84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市**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6-1****中心南区块2号摊位房产 | ||
转让底价 | ****80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转让方负责办理该房屋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由转让方支付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相关税费,受让方知悉因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办理时间难以确定,受让方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时间也会相应**。转让方收到全部房款且转让方在办理完成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税费并符合房产过户条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4)同意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5)同意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市、**区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6)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7)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8)交易标的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资产交易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租赁期内的水、电等费用的支付以转让方与承租人已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由受让方自行与租户处理。(9)本次交易标的仅限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和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10)本次交易标的若因出租原因已被承租人进行改动的,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墙体、楼板被打通等,可能现状外观与证载平面图所示不符,但本次交易标的均以现状为准,转让方对打通处与证载不符部分不承担作复原等任何责任处理,由受让方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处理。(11)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且不动产权证过户完成之日,受让方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且转让方将房屋出租合同交付给受让方(视为房屋交付完毕),转让方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转由受让方继续履行,受让方成为新的出租方,但受让方同意与承租人之间的租金自租赁关系转移后次月起开始计收。租赁关系转移日起,转让方即不再负有任何款项催收、代管等义务和责任。有关款项收取等租赁事宜由受让方与承租人协商处理,转让方已收取的承租人款项由转让方与承租人结算退还。如受让方和承租人需办理原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的,转让方予以协助。(12)本次交易标的已出租。本次交易成交后,受让方须无条件继续履行转让方与承租人已签订的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满。(13)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4、杭交所出具资产交易凭证时,转让标的尚未办理完成过户及交付手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承诺:如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本次转让标的的过户及交付手续的,由双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5、本项目标的交付及权利义务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等样本相关内容为准。6、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胡先生 | 联系电话 | 188****2939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浙交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