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组配分类:取水许可审批 |
****水利局 | 主题分类:农业 、林业、水利,批复 |
暂无 | 发文日期:2024-11-14 08:58 |
霍水审〔2024〕20号 | 关键词:|
关于****取水许可延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有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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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评估,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及《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具体批复如下。
一、****公司取水许可证(编码D341522G2020-0020)到期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自2024年12月27日至2029年12月26日。项目年许可取水量与原取水许可证许可水量保持不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取水方式、取水地点与2019-160号文件批复内容保持不变。
二、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确保用水指标符合**省、**市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定期对用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计量和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水源地各项保护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三、你公司应配**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取水、依法供水,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向我局申报。你公司应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费。
四、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如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五、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水利局****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无项目统一代码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