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年产3000吨氨基葡萄糖盐酸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 | 年产3000吨氨基葡萄糖盐酸盐项目 | 汤环管字[2024]46号 | 2024-11-13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603(环评股)
通讯地址:**县产业集聚****生态环境局**分局(456150)
汤环管字[2024]46号
****环境局**分局
关于****年产3000吨氨基葡萄糖盐酸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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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0523MA9NC1DU04)关于《****年产3000吨氨基葡萄糖盐酸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据你单位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涉PM企业、涉VOCs企业基本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你单位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