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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大尖尾字号耕地出租交易公告
****受****的委托,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上午10:30在大岗镇建设办二楼(**路39号)对****的****小组大尖尾字号耕地出租项目(项目编号:****)进行交易,本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本次****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资产类型及面积:基本农田,面积约30.65亩(其中包含荒坡、沟、路、涌、渠、沿江沿堤内外平台、内滩外滩等面积,上述面积均属本次承租土地的租金计价面积,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2、标的物所在位置:****小组大尖尾字号;
3、资产使用范围:种植(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私改变用途);
4、租赁/承包期限:5年(起止时间:2025年2月1日至2030年1月31日,以具体合同签订为准);
5、交易底价(不含税):2,200元/亩/年;
6、租金收取方式:租金按年为一期收取,双方签订合同后,承租方必须于3天内交纳首年租金,每年的1月1日前交付当期租金(即先缴款,后开耕);
7、租金递增方式:无递增;
8、交易保证金为¥40,000元,以存款或转账形式于2024年11月14日上午08:00至2024年11月22日下午03:00****银行:中国银行大岗支行;账户名:**省**市****;账号:640****79257。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达账才能有效,填写进账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未能竞得的竞投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原额无息退回;若竞得人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未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交易,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9、合同履行保证金为¥30,650元,在竞投人竞得资产后交易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合同履行保证金(注:竞投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不足部分补足,多出部分退回,并收回原收据,重新开具保证金收据)。
10、合同签订后当天内缴纳合同履行保证金,拖欠租金30天后没收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违约后按每天3‰计算违约金,如需续租则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天提出申请,合同期满后当天完成场地清理。
11、交易所需的税费(含合同产生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相关税率税费以税务部门公布为准)。
二、竞投人(单位)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竞投人的其他要求条件:
1、承租方需对标的物的河涌水道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不得污染。
2、涉及养殖的除养殖水产外,凡饲养猪牛羊、“三鸟”、大型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否则严禁饲养。
3、承租方需遵守大岗镇农业部门的指导,加强防疫、防外来物种、防红火蚁等工作,若造成附近耕户的损失,出租方可用合同履行保证金进行适当赔偿,且承租方须及时补足保证金。
4、在合同期内,承租方必须对已有或**的池塘养殖水治理设施维护得当,不得损坏,合同结束后必须完整归还给出租方。
5、在租赁期内,如国家、集体征收、征用该农用地,出租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合同自动终止,互不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归出租方所有;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奖励金和搬迁费按照双方各占50%分配。一切用于农业生产设施等的补偿费归承租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补偿外,出租方不再作任何补偿;租金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
6、承租方不得闲置、荒芜租赁的农用地,必需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遵守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等政策要求,如因承租方经营原因,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承租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法处罚金、复绿复耕等一切相关费用)。
7、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需种植粮、棉、油、糖、蔬菜等重要农产品。
8、承租方如需转租,必须要书面向出租方申请,得到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完成相关的转租手续,才能进行转租。
9、承租人知悉该土地性质及未来土地性质存在发生改变的风险,并了解所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承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的要求进行种植(养殖),若出租土地性质发生改变,种植(养殖)作物不符合相应要求的,承租人承诺在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三、本次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竞投,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报名及咨询
竞投人可于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22日上午09:00至11:30,下午02:30至04:30(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到****进行报名或咨询。
五、报名资料
汇款后,请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到报名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完成后索取报名回执:
(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参加竞投会需办理委托说明);
(2)****银行存款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联系电话(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亲笔填写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六、实地查看
本次交易不组织实地查看资产具体位置,标的以实物为准,有意竞投人须自行查看资产的位置、现状及了解基本情况。
七、经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2024年11月26日上午10:30前,携带(身份证、汇款单及报名回执)等相关资料到交易现场参与竞投会,逾期视为放弃,恕不受理。
八、特别声明
1、本站组织的交易行为属于代理行为,标的物现状由其权属人以书面形式向本站提供。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详细了解现状(包括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标的物存在瑕疵引起的问题,本站不承担责任。
2、竞投人如果对交易保证金归属有争议的,或对交易项目产生争议的,由竞投人与标的物权属人协商解决,本站不承担责任。
3、交易如仅有一个报名人符合竞投资格,并完成竞投资格确认手续的,不论该竞投人是否到场或是否参与竞价,均视为本次交易以底价成交,该竞投人竞得标的物,若该竞投人放弃承租资格则没收其交易保证金。
4、竞投人报名前,须详细阅读本《交易公告》所有条款,承诺以底价竞投时若没有人举牌竞投,通过采取摇珠方式确定承租人,若承租人放弃承租资格则没收其交易保证金。
5、竞投人报名时必须签署相关附件的《承诺书》。
6、如《承诺书》与本公告有冲突之处,以《承诺书》为准。
7、本公告由****负责解释。
九、联系方式
资产所属单位:****
联系人:吴景波 联系电话:020-****6353
交易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大岗镇建设办二楼(**路39号)
联系人:何先生、蓝先生 联系电话:020-****4021
****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
1、《承诺书》
2、《承诺书》(本经济集体组织成员)
3、《承诺书》(原租方)
附件1:
承 诺 书
****,南****联合社:
我方计划参与竞投****小组大尖尾字号耕地出租项目(项目编号:****),现就上述竞投事宜,承诺如下:
1.****交易站对本次交易的组织行为是代理行为,如我方与竞投人就交易项目产生争议的,由我方与竞投人按要求协商解决,交易站不承担责任。
2.我方已详读《交易公告》,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3.我方已核实了解标的物的全部情况,包括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勘察、测量等,同意以现状承租。我方同意以上述公告标注的面积作为承租土地的实际计价面积,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租金,如上述公告标注的面积作为承租土地包含有的荒坡、沟、路、涌、渠、沿江沿堤内外平台、内滩外滩面积的,则上述面积均为计付租金面积范围,不作扣减。如因标的物瑕疵引起的风险和责任,我方自行与标的物权属人协商解决,交易站不承担责任。
4.如本次交易仅有我方符合竞投人资格,不论我方是否到场或是否参与竞价,我方同意本次交易以底价成交;如我方拒绝的,我方同意将交易保证金全额归标的物权属人所有。
5.根据交易规则,竞投时若出现价格与条件相同,以优先资格(原承租人、本村户籍人)确定承租人;如无优先资格,以现场摇珠形式确定承租人,如我方经摇珠方式竞得后,放弃该承租资格,我方愿意将交易保证金全额归标的物权属人所有。
6.我方已详细阅读《交易公告》中关于交易保证金的所有条款,承诺当底价竞投时,若没有人举牌竞投,我方同意采取摇珠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我方经摇珠方式竞得后,放弃该承租资格,我方愿意将交易保证金全额归标的物权属人所有。
7.如我方不按照竞投文件要求准时参加竞投的,同意将交易保证金全额归标的物权属人所有(符合承诺条款4,并同意成交的除外)。
8.交易成功后,我方保证按《交易公告》的约定履约相关义务,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为南顺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119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小组大尖尾字号耕地出租项目租赁(承包或租赁)的约定(法定或约定)优先权。根据本人个人意向,现本人决定行使(行使或放弃)此项目的优先权。在行使优先权时,如本人取得承租资格而又放弃的,本人承诺由原承租人获得承租资格,本人的保证金由南顺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年 月 日
承诺人:
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附件3: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2年3月10日租赁(承包或租赁)****小组大尖尾字号耕地出租项目,面积约为30.65亩。租赁期由2022年3月1日到2025年1月31日止。
根据《**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119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此项目租赁(承包或租赁)的约定(法定或约定)优先权。根据本人个人意向,现本人决定行使(行使或放弃)此项目的优先权。在行使优先权时,如本人取得承租资格而又放弃的,本人承诺由原承租者获得承租资格,本人的保证金由南顺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年 月 日
承诺人:
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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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