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市工程建设项目 |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编号:沪长规划**验(2024)JA310********1761 号 |
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审核,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通过规划和自然**部门验收.
特发此证 | 发证机关:**市******局 | 日 期:2024-11-13 | | | | 建设单位(个人) | **** | 建设项目名称 | ****拘留所)迁建工程 | 项 目 代 码 | | 建 设 位 置 | **区新泾镇,**规划B-09地块,南至规划B-11地块,西至规划**路,北至朱家浜、救助管理站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沪长建(2014)FA310********70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 沪长地(2013)EA310********356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编号 | 沪长规土(2013)划拨决定书第04号 | 用地批准书编号 | **市**区[2013]长府土书字第007号 | 不动产权证号 | 沪(2023)长字不动产权第001118号 | 用地面积(㎡) | 15620.3 | 建设项目验收规模 | 建筑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计容建筑面积(㎡) | 地下 | 地上 | 4259.2 | 26641.9 | 30901.1 | 26255.3 | 附图及附件名称: 1、《****看守所(含拘留所)迁建工程项目的决定》(编号:沪长规划**验〔2024〕11号)一份。 2、《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项目表》。 3、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附图一份。
| 遵守事项: | 一、本证是经规划和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法律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证的建设项目,自然**确权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规划和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