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mg | 杂质(%) | 水分(%) | 互混率(%)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4C24 XJD1 11901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3000 | 散装 | ************ | 2024 | 正常 | 国标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1.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5.0 | ≤1.0 | ≤2.0 | ≤8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储备库2号仓 |
特别约定:
1、竞价交易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包括铺设环流管道、走道板、种测温电缆、粮面密闭、打扫卫生等)。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粮食板前费用预计为30元/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取板前费用的,配合开具发票。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生产年限必须一致、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采购方有权拒收。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不得超过两个,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由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
2、卖方入库前需提供该标的粮食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承储库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3、水杂扣量:采购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但有秸秆等有机杂质的,须进行过风整理,吹出的秸秆由卖方承担,随车除皮;1.1%-1.5%的,经过筛整理至符合采购清单标准后入库,筛出的杂质由卖方承担,随车除皮;杂质在1.5%以上的直接拒收。来粮水分≤13.5的,可以直接入库;水分在13.6%-14.5%的,按折标计算后的2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水分-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国家标准水分含量)]×2);水分>14.5%的拒收。水分和杂质小于国家标准的,不予增量。入库过程中,买方做好逐车检验工作,入库中晚籼稻需进行稻谷新鲜度测定,如有争议也可进行脂肪酸值检测,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粮食可以拒收。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卖方可同承储库点共同申请****委员会认定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到库粮食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时,接收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发粮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虫粮等级达到严重虫粮的拒收。
4、中标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5、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满仓扦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若达不到采购清单质量要求的,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延误储备粮入库的违约责任及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含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
6、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7、结算方式:入库结束后,满仓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及出具质检报告,并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卖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8、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30天内将货款分****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60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9、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10、联系人:龚**,电话:138****5601。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