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喆枘鑫(厦****公司编写的《****公司模具翻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以下简称《报告表》),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张坂镇玉埕村埕边1528号,租赁**市宏****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150平方米,项目投产运营后年生产模具翻新3万副,具体建设内容、主要生产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排,外排废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调漆、喷漆、烘干、喷枪清洗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
调漆、喷漆、烘干、喷枪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吸附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限值,有组织有机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4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间应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废活性炭、废吸附棉、漆渣、废清洗剂、破损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废包装袋、尘渣、废砂等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项目实施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
1、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1968吨/年,在台商区域执行1.2倍削减替代(即0.23616吨/年)。
2、你单位应在“项目投产前取得相应排污权指标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检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划、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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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