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侧、鸿园小学南侧约53.3亩地块,总用地面积为34613.51m2(约53.3亩),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8°13′11.391″北纬28°40′42.926″。******局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了解到原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为旱地、其他林地、乔木林地,结合对周边居民、相关部门人员访谈及历史影像资料,可知本地块历史及现状并无明显重大变化,一直分布林地、荒地,从未从事过工矿企活动,地块内无储罐、沟渠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情况。根****服务中心2024年10月出具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可知,调查地块土地可规划为商住用地开发利用。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对本地块进行评价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地块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住用地开发利用,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4年10月,******局****公司(******公司)进行****东侧、鸿园小学南侧约53.3亩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在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项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相关技术导则要求,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准确了解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状况,完成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进而编制《****东侧、鸿园小学南侧约53.3亩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现状及历史上未有过工矿企生产活动,地块内无储罐、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情况,地块内未发现污染痕迹,现场无异味沟渠及有,地块内不存在确定的潜在污染源;通过对地块周边区域500m范围内的现状和历史调查分析,地块周边存在****公司(从事于食品加工,位于调查地块西北侧320米,处于调查地块侧风向,地下水流向侧游)、****中心(从事于汽车维修、销售,位于调查地块东北侧110米处,处于调查地块上风向,地下水流向下游)、江****公司(从事于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位于调查地块东北侧180米处,处于调查地块上风向,地下水流向下游)、大王椰板材(从事于板材加工,位于调查地块东侧30米,处于调查地块上风向,地下水流向下游)、博通物流(从事于物流运输,位于调查地块东侧30米,处于调查地块上风向,地下水流向下游)、**美斯(从事于工美、体育娱乐用品制造,位于调查地块南300米,处于调查地块下风向,地下水流向侧游)、******公司(从事食品制造,位于调查地块南320米,处于调查地块下风向,地下水流向侧游)、****加工厂(从事石材加工,位于位于调查地块西南380米,处于调查地块下风向,地下水流向侧游)、****门窗厂(从事门窗加工,位于调查地块西南420米,处于调查地块下风向,地下水流向侧游****公司(从事服装定制加工,位于位于调查地块西南320米,处于调查地块下风向,地下水流向下游)、****公司(从事石材加工,位于调查地块西400米,处于调查地块下风向,地下水流向下游)、**县****公司(从事食品制造业,位于调查地块西420米,处于调查地块下风向,地下水流向下游)、玉****公司(从事门窗加工,位于调查地块西450米,处于调查地块下风向,地下水流向下游)、金池物流(从事物流运输,位于调查地块东北210米,处于调查地块上风向,地下水流向下游)、****公司(从事服装定制加工,位于位于调查地块西南240米,处于调查地块下风向,地下水流向下游)、****开关厂(从事开关设备制造,位于调查地块东80米,处于调查地块上风向,地下水流向下游)为潜在污染源。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与对地块及周边区域历史和调查分析,表明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边区域对本次调查地块产生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该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工作,
可规划商住用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