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赤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17MA1J56C659 | 建设单位法人:江敏 |
陈华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市**区泗泾镇高技路386弄17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60-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建设地点: | **市**区 泗泾镇高技路386弄17号 |
经度:121.29152 纬度: 31.1031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14 |
松环保许管〔2024〕6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6-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0117MA1J56C65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森****公司 |
****0117MA7D616L7P | 验收监测单位:实朴检测技术****公司 |
913********156516L | 竣工时间:2024-06-05 |
2024-06-05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1-14 |
2024-10-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1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jsp/view/jsxmInfo_edit.jsp?id=9B6D80C9852D44CF9B62FF0CBF2904AA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主要对客户提供的电脑和手机零配件等3C产品进行电泳涂装,年涂装面积75000平方米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对客户提供的电脑和手机零配件等3C产品进行电泳涂装,年涂装面积75000平方米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1、超声波脱脂→2 道水洗→铝酸脱洗→酸洗后2 道水洗→硝酸+除灰→酸洗后2 道水洗→直吹、滴 水→超声波清洗→3 道水洗→电泳→回收→3 道水洗→切水洗→直吹、滴水;2、超声波脱脂→水洗→电解除油→2 道水洗 →铝酸脱洗/硫酸洗→酸洗后2 道水洗→硝酸+除灰→酸洗后2 道水洗→直吹、滴水→超声波清洗→3 道水洗→电泳→回收/喷淋→3 道水洗→切水洗→直吹、滴水 | 实际建设情况:1、超声波脱脂→2 道水洗→铝酸脱洗→酸洗后2 道水洗→硝酸+除灰→酸洗后2 道水洗→直吹、滴 水→超声波清洗→3 道水洗→电泳→回收→3 道水洗→切水洗→直吹、滴水;2、超声波脱脂→水洗→电解除油→2 道水洗 →铝酸脱洗/硫酸洗→酸洗后2 道水洗→硝酸+除灰→酸洗后2 道水洗→直吹、滴水→超声波清洗→3 道水洗→电泳→回收/喷淋→3 道水洗→切水洗→直吹、滴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厂区内应雨、污水分流项目酸洗后两道清洗废水(涉及铬镍等一类污染物)采用一套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于酸洗后两道水洗工序,不外排,中水回用水质须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及《****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应限值。电泳涂装线中的酸洗废液及中水回用系统处理产生的浓水做危废处置。项目电泳涂装线废水、剥漆废水、反冲洗废水、喷淋塔更换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汇同生活污水经水务部门同意后一并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废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相应排放限值。2、应按照《报告表》要求,项目铝酸脱、硫酸洗、硝酸+除灰、电泳、固化、天然气燃烧、剥漆、反冲洗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相应排放限值: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应排放限值;废水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应排放限值。废气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应按技术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及采样孔。项目应落实相关废气治理措施,并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3、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按《报告表》要求,采取有效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5、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其中废液、超滤系统废超滤膜、中水系统废石英砂、中水系统废活性炭、中水系统废滤芯、中水系统废超滤膜、中水系统浓水、中水系统废离子交换树脂、中水系统废R0膜、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相关要求执行联单转移制度,协议应送我局备案。一般工业固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理。6、根据《2022年**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挥发性有机物实施倍量削减、氮氧化物实施等量削减。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0.0871吨/年,申请削减替代总量指标挥发性有机物0.1742吨/年,新增氮氧化物0.0983吨/年,申请削减替代总量氮氧化物0.0983吨/年,****政府统筹,相关削减替代措施应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并在本项目建成并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 实际建设情况:1、①项目厂区已落实雨、污水分流,已申领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编号:SJPX****0929,有效期:自2022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7日)。②项目酸洗后两道清洗废水(涉及铬镍等一类污染物)采用一套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于酸洗后两道水洗工序,不外排。根据监测数据,回用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及《****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应限值。 ③电泳涂装线中的酸洗废液及中水回用系统处理产生的浓水做危废处置。 ④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汇同生活污水经水务部门同意后一并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根据监测数据,废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相应排放限值。2、①G1-1铝脱酸废气、G1-2硫酸洗废气、G1-3除灰废气、G1-4电泳废气经电泳生产线槽体两侧设置的吸风口和产线顶部的吸风口进行收集; G1-5固化废气、G1-6燃烧废气经烘道内顶部吸风口和烘道两端集气罩进行(本项目固化过程采用天然气燃烧烟气对工件直接接触式烘干,烘干过程固化废气和燃烧废气完全混合,废气温度可达140℃。项目采用喷淋降温后,****设备处理,避免影响活性炭设备吸附效率); G1-7剥漆废气、G3-1反冲洗废气由各自车间内集气罩进行收集; 上述8股废气经收集后采用经TA001“碱喷淋+除湿+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入DA001排气筒(15m)高空排放。 废水处理废气由设备排气口连接管道进行收集; ②G4-1抛丸废气经抛丸机排气口连接管道进行收集,采用TA002滤筒设施(设备自带)处理后,通入DA002排气筒(15m)高空排放。 ③G4-2废水处理废气经由设备排气口连接管道和污泥压滤设备上方集气罩进行收集,采用TA003低温等离子设施处理,通入DA003排气筒(15m)高空排放。 项目已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根据监测报告,项目项目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3、根据监测报告,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标准要求。4、项目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根据监测报告,项目厂界噪声满足标准要求。5、本项目设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危废暂存间。本项目纯水系统废石英砂、纯水系统废活性炭、纯水系统废离子交换树脂、纯水系统废RO膜、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废钢丸、截留粉尘、污泥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最终委托****处理;废液、超滤系统废超滤膜、中水系统废石英砂、中水系统废活性炭、中水系统废滤芯、中水系统废超滤膜、中水系统浓水、中水系统废离子交换树脂、中水系统废RO膜、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区,最终委托******公司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袋装存放后放入专用的生活垃圾桶内,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310********984)。6、根据监测数据核算,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量均满足总量要求,且项目于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有效期:2024-06-04至2029-06-03)。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324 | 0.324 | 0 | 0 | 0.324 | 0.324 | |
0 | 0.0248 | 0.0248 | 0 | 0 | 0.025 | 0.025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69 | 0.0069 | 0 | 0 | 0.007 | 0.007 | / |
0 | 0.0691 | 0.0691 | 0 | 0 | 0.069 | 0.069 | / |
0 | 0.0115 | 0.0115 | 0 | 0 | 0.012 | 0.012 | / |
0 | 0.027 | 0.027 | 0 | 0 | 0.027 | 0.027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TW001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混凝沉淀+沉 淀池+PH 回调+生化池+二沉池) | 《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 项目生产废水经TW001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混凝沉淀+沉 淀池+PH 回调+生化池+二沉池)处理达标后,汇同生活污水经水务部门同意后一并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 | 废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相应排放限值 | |
2 | TW002中回用水装置(中和-组合过滤-超滤-软化-反渗透)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和《城镇污水处理 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 项目酸洗后两道清洗废水(涉及铬镍等一类污染物)采用一套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于酸洗后两道水洗工序,不外排。 | 根据监测数据,回用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及《****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应限值。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TA001“碱喷淋+除湿+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 G1-1铝脱酸废气、G1-2硫酸洗废气、G1-3除灰废气、G1-4电泳废气经电泳生产线槽体两侧设置的吸风口和产线顶部的吸风口进行收集; G1-5固化废气、G1-6燃烧废气经烘道内顶部吸风口和烘道两端集气罩进行(本项目固化过程采用天然气燃烧烟气对工件直接接触式烘干,烘干过程固化废气和燃烧废气完全混合,废气温度可达140℃。项目采用喷淋降温后,****设备处理,避免影响活性炭设备吸附效率); G1-7剥漆废气、G3-1反冲洗废气由各自车间内集气罩进行收集; 上述8股废气经收集后采用经TA001“碱喷淋+除湿+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入DA001排气筒(15m)高空排放。 | DA00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三乙胺、正丁醇、异丙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限值,丙烯酸、臭气浓度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和表2限值。 | |
2 | TA002滤筒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 G4-1抛丸废气经抛丸机排气口连接管道进行收集,采用TA002滤筒设施(设备自带)处理后,通入DA002排气筒(15m)高空排放。 | DA00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 | |
3 | TA003低温等离子设施 |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 G4-2废水处理废气经由设备排气口连接管道和污泥压滤设备上方集气罩进行收集,采用TA003低温等离子设施处理,通入DA003排气筒(15m)高空排放。 | DA003排气筒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和表2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建筑隔声、基础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项目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 | 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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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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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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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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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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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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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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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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