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高新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准化厂房一(项目名称)监理/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高新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准化厂房一(项目名称)****改革局(项目审批、****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改革局****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高新技术产业园。
2.2 工程规模:规划用地面积109013.49m2(约163.52亩),规划建筑面积78300.49m2,包括标准化厂房、门岗、事故池、消防水池、地下综合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设施。
2.3 监理服务期限:项目施工周期+缺陷责任期。
2.4 招标范围: 本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工作。
2.5 标段划分:1 个监理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监理单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 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企业注册地不在**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须具备有效期内的《**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 或按(川建发【2016】473 号)文取得的带二维码的《**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3.1.2业绩要求:
近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监理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费不低于13000万的建筑工程监理业绩。
3.1.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房屋建筑工程)执业证书,/(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符合前述要求的即具有投标人资格。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年 11月 15日00时00分00秒至 2024年 12月 5日09时30分00秒,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址:www.****.com),凭CA数字证书网上报名,逾期未报名的投标企业将不能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未注册的企业请按**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址:www.****.com)相关的说明完成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
4.2 招标文件按系统要求获取,潜在投标人网上投标报名成功后,请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址:www.****.com),凭CA数字证书网上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同4.1条中的投标报名时间,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招标文件免费获取)。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年12 月5 日 09时3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和《**公共**交易平台(**省)》(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局
地 址:**市紫岩街道通汇路78号
电 话:0838-****370
传 真:/
邮政编码:/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园区**工业园常顺路 1 号
邮 编:/
联 系 人:黎老师
电 话:0838-****960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省**市**区一环路东二段 126 号 1 栋 3 楼 301 室
邮 编:/
联 系 人:周老师
电 话:028-****7172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4年11月14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