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西征告字〔2024〕第16号)
国****公司**夹河镇**沟村20MW地面分布式牧光互补光伏项目****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政府
二、批准文件:****政府关于国****公司**夹河镇**沟村20MW地面分布式牧光互补光伏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856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7月15日
四、征地范围:**市**县夹河镇**沟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0.2862公顷。其中,农用地0.2862公顷(耕地0.2757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862公顷。其中农用地0.2862公顷(耕地0.2757公顷)。土地用途为供电用地,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Ⅱ级),每公顷补偿66万元(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十政函〔2024〕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它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其他事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鄂政土批〔2024〕856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人民政府、****村委会,并已在**省征地信息公**台(网址:http://www.****.cn/)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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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