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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院****公司、**:
我委于2024年7月25****公司及投标负责人**在参与**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第二次,以下简称“该项目”)投标过程中,递交的授权委托人蒋双英社保证明存在造假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项******局依法招标,中标合同金额为****045.00元。2024年5月24日,招标人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州)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且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及近六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你公司投标****公司人员胥鑫编制投标文件,并指示胥鑫通过篡改其他正式员工社保证明信息的方式,****公司实习生的蒋双英伪造社保证明材料。2024年6月14日,**指派蒋双英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发现,蒋双英2022年1月至7月的参保单位为******公司,参保地为**市**区;2023年3月至2024年7月社保参****商贸有限公司,参保地为**市**区。****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蒋双英社保信息不一致。2024年8月5日,执法人员向**市麦****服务中心****公司为蒋双英缴纳社保的具体情况。2024年8月28日,**市麦****服务中心出具便函证明,蒋双英系甘****勘察院****公司职工,于2024年8月起在**市**区缴纳社保。最终确认,投标文件中蒋双英的社保证明材料系伪造。
以上事实有《**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出自投标文件)《**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蒋双英2021年12月至2024年7月)《**市麦****服务中心便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我委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之规定。现根据《**省发展改革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你们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委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处罚:
1.对甘****勘察院****公司处以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即****045.00元*7‰=33089.31元(大写:叁万叁仟零捌拾玖元叁角壹分)人民币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即33089.31*7%=2316.25元(大写:贰仟叁佰壹拾陆元贰角伍分)人民币罚款。
甘****勘察院****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市支行,户名:阿****财政局,缴款账号:226********003********0005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银行****公司****公司,户名:阿****财政局,缴款账号:513********11085602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们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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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我委已书面告知你们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