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41号
当事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323118
公司地址:**市**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850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耘
身份证号码:5112**********0027
你单位于 2024年3月实施了在**市**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618****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煎药房及附属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 9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14日上午11时02分,我局执法人员熊维、熊同斌巡查发现****公司在**市**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618****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煎药房及附属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托人陈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委托书一份;3、受托人陈云 于2024年9月18日签字确认的《**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公司是适合的当事人。
证据二:4、现场照片三份;5、受托人陈云于2024年9月14日签字确认的现场勘测笔录一份;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公司在**市**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618****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煎药房及附属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4年9月21日、2024年9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云)城罚告知字〔2024〕41号),《**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云)城罚听告字〔2024〕41号)并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规定时间之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市**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618****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煎药房及附属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多次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仍未办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单位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处30000.00元的罚款。
2、2、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彭小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计罚款金额:3000.00元。以上合计罚款:33000.00元整(大写:叁万叁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银行 ****银行**支行 (账号:370********60000017 )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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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