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拍卖-公告 | 所属行业:其他物资,树木 |
所在区域:**-** | 价格:报价/竞价 |
拍卖时间:2024-12-12 | 发布时间:2024-11-12 |
开拍时间:2024-12-12 10:00
**省****关于
拍卖**省**市**区道路禹王路中段东侧的土地及厂区道路、黄杨绿化带等
财产(详见附件资产评估明细表)的公告
****将于2024年12月12日10时至2024年12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法院账户名:****,法院主页网址:sf.****.com/区号——****法院页面:https://sf.****.com/court_list.htm),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省**市**区道路禹王路中段东侧的土地及厂区道路、黄杨绿化带等财产(详见附件资产评估明细表)。
起拍价:****9572.5元,保证金:****000元,增价幅度:50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本拍品已委托同伦拍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有意者请拨打电话166****1765咨询或预约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依据《****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全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12月11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2024年12月20日前缴纳,****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法院:
1、 银行付款方式:****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开户银行:****公司****支行,账号:411********008****002612)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https://www.****.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398-****586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淘宝技术咨询:400-****-287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cn)”上查询。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人民法院, 豫高法[2018]190号文,****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1、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处理。
2、买受人反****人民法院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
3、恶意悔拍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差价等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不足部分,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标的调查情况表 | ||
标的名称 | **省**市**区道路禹王路中段东侧的土地及厂区道路、黄杨绿化带等财产(详见附件资产评估明细表) |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2024)豫1222执599号 |
房屋产权证 | / | |
土地产权证 | 豫(2017)**区不动产权第****940号 | |
标的所有人 | ******公司 | |
评估鉴定基准日 | 评估基准日:2024年08月07日 | |
土地性质 | 国有出让 |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
是否已腾空 | 否 | |
租赁情况 | 无 | |
过户情况 | 买受人到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咨询有关政策规定,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 |
经营情况 | / | |
权利限制情况 | 查封 | 被******人民法院查封 |
抵押 | 有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成交确认书》 | |
标的物介绍 | 一、土地使用权 坐落:**省**市**区道路禹王路中段东侧,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国有出让,用途:工业用地,宗地面积:17056.75平方米,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60年09月27日止,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区不动产权第****940号。 二、地上建筑物 库房: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9104.66平方米,用途:仓储,建成年份:2011年,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区不动产权第****940号,24砖墙,外墙刷漆,内墙水泥抹灰,钢筋混凝柱,钢筋混凝土梁,H型钢钢梁,C型刚檩条,单层彩钢板屋顶,水泥地坪,卷帘门和岩棉夹芯复合板门,塑钢窗。 三、地上附着物 1. 厂区道路:砼结构,数量:2395.84平方米; 2. 厂区地坪:砼结构,数量:1533.36平方米; 3. 彩钢棚: 数量:232.96平方米,单层彩钢板顶,方钢檩条,棚下有1.2米高的24砖墙维护; 4. 东围墙: 数量:189.22米,24砖墙,高约3.5米; 5. 绿化:主要是黄杨绿化带、雪松。 | |
特别提醒 | 1.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竞买人应仔细阅读《****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 2. 依据《****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全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已知和未知瑕疵。 | |
标的物估值 | 标的评估总价 | ****9430元(委托评估) |
税费情况 | 标的物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基金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策的规定,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 |
拍卖须知
**省****将于2024年12月12日10时至2024年12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法院账户名:****,法院主页网址:sf.****.com/区号——****法院页面https://sf.****.com/court_list.ht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省**市**区道路禹王路中段东侧的土地及厂区道路、黄杨绿化带等财产(详见附件资产评估明细表)。
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24年12月11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4年12月11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九、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000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保证金支付帮助:https://www.****.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24年12月20日前缴纳余款,****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法院,并在2024年12月27日(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市**区**大道中段)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公司****支行,账号:411********008****002612)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https://www.****.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相应主体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
十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七、为便****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398-****586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拍卖样品咨询电话:400-****666(同伦****公司)
淘宝技术咨询:400-****-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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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