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5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聚才路239号4号楼的5-11层非住宅房地产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095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8 |
出租底价 | 1.74 元/平方米/天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陈女士、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5368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聚才路239号4幢的5-11层非住宅房地产 | ||
坐落位置 | ****聚才路239号4幢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2)**市不动产权第****937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3099.36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高新区****中心4幢位于****聚才路239号,共18层;4幢1-4层商业部分已对外租赁,5层以上用途要求为长租公寓并纳入**市保障性住房,其中5-11层空置状态,12-18层业态为长租公寓,4幢总共有4台客梯和1台货梯,具体情况如下: (1)1层现为公寓大厅,精装修并设置有人脸识别进出闸机。 (2)5-11层为毛坯空置,公共门厅和卫生间部分精装修,电梯前室安装空调,其他均为毛坯状态出租,无空调,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3)12-18层为已对外经营的长租公寓,5层及以上结构已按12-18层公寓平面分隔进行加固,12层以上公寓排水等均经过5-11层区域管井,因4层已出租导致5层排水需采用同层排水,需要考虑地面反梁等情况。 (4)5-11层结构已按12-18层平面分隔进行加固(但5-11层尚未分隔),若需对平面进行重新调整或隔墙材料调整等需重新校核结构安全、按需加固。 2、本次出租标的租赁区域为4幢的5-11层,招租面积约8397.53平方米(含公摊,下同),出租标的无单独的不动产权证,为浙(2022)**市不动产权第****937号不动产权证的部分,证载用途为商服用地/非住宅。本次出租标的的招租面积系《规划竣工验收测绘成果报告》记载面积,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则以《规划竣工验收测绘成果报告》记载面积为准,将不以此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3、本次出租标的的出租方为****区留****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出租标的产****经济**社(以下简称“产权方”),根据产权方与出租方签署的《****社区留用地统筹开发协议》(以下简称“统筹开发协议”),由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标的进行统租经营。根据双方签订的统筹开发协议约定,产权方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期限截至2041年12月17日止)。 4、租赁期限内,出租方随同出租标的一并向承租方提供出租标的所在大厦一层大厅指定区域(大厅使用区域不得超过现有大厅的50%,具体方案须经出租方同意)及地下车库机械停车位42个(具体车位分布以附件车位图为准)作为出租标的的配套使用。 5、出租标的面积、质量、房屋内设施、设备等以移交时的现场现状为准。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74元/平方米/天 | |||
出租面积(㎡) | 8397.53 | ||||
租赁期 | 自起租日起至2041年12月17日止 | ||||
起租日 | 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 ||||
免租期 | 给予承租方6个月的装修免租期,自起租日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之日止。该装修免租期计入租赁期限但不计租金,装修免租期仅供承租方作装修及前期准备之用;装修免租期内仅免除租金,与使用房屋及经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先付后用,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装修免租期结束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此后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为每一期租金到期前的7日前,租金汇入出租方指定帐户。一个年度按365天计算。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限内,自起租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日租金不变;自2026年12月1日起租金开始递增,每三年(36个月)为一个递增周期,每期租金在上一期租金基础上递增10%,直到租赁期限届满,最后一期不足36个月的,在上一期基础上递增10%。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租赁保证金为首年的3个月租金,《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公寓,且不能与现有12-18层公寓形成同质化竞争。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若有)由出租方在承租方完成租赁保证金的支付或收到承租方出具的履约保函后书面通知杭交所原路径返还承租方。 (3)出租标的租赁保证金为首年的三个月租金,《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或提供经出租****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具的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担保,包括但限于担保承租方应付的租金、水费、电费、网络费、违约金及损失等各项费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的,承租方需确保保函在租赁期限内始终处于有效期内;若保函期限无法覆盖租赁期限的,承租方须提前做好续期准备,或于过期前须**保函期限。 租赁关系终止时,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租赁保证金〔在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作出扣除(如有)后〕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银行履约保函注销。 (4)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出租标的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应自行负责办理、处理与经营及适用出租标的相关的营业许可、装修许可、消防验收、第三方协调等各项手续。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自承担责任,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意向承租方也不会基于此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租赁期内,本出租标的运营所产生的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按电表、水表、燃气表实际计量读数结算,电费价格根据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文,由出租方按市场购电的基准电价上浮10%执行(含变压器铜铁损、线损等,每月电费单价****公司代理购电价比例作相应调整);水费价格按4.7元/吨,由出租方收取。承租方应于收到出租方(或出租****公司)缴费通知单后7天内支付各项应由承租方应承担之费用。租赁期限内,水、电及燃气使用费结算价格可按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统一调整比例、时间作相应调整。 (6)出租标的租赁后,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标的日常物业管理与服务,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方仅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和幕墙玻璃的修缮(不含门窗、消防设施、给排水设施、配电系统、中央空调、管道、热水系统、公寓装修、其它附属设施设备、乙方自行装修、改造区域及安装的设施设备等维修、维保义务),其他均由承租方负责维护维修保养,具体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7)租赁期内,出租标的的公共物业管理费标准为租赁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含公共区域能耗、公用设施设备、电梯维护保养。 (8)租赁期内,承租方承诺一层大厅、客梯、货梯须与12—18层公寓(出租标的所在楼宇其它区域)共用,其中大厅使用区域不得超过现有大厅的50%,具体方案须经出租方同意。租赁标的范围、一层大厅使用区域及配套车位的保洁、序化、维护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及承担费用。 (9)5-11层结构已按12-18层平面分隔进行加固(但5-11层尚未分隔),承租方须承诺若需对平面进行重新调整或隔墙材料调整等需重新校核结构安全、按需加固。加固完成后应委托******管理局认可的安全鉴定单位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告结果应符合使用要求。 (10)12层及以上排水等均经过5-11层区域管井,承租方后续对5-11层装修分隔等不得影响12层及以**区排水,5层与4层(已出租予第三方)的排水须采用同层排水,租赁期限内出现问题,承租方需自行与4层承租人协商解决。若后续改造排水的,必须保证12层以上房间的排水,因改造导致12层以上房间排水堵塞等,承租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配合出租方整改,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承租方须现场踏勘,清楚知道出租标的现场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有业态、既有设施设备安装情况、空调安装条件、隔墙施工条件、给排水、配电容量等,相关工作开展和技术方案应尊重既成事实,若后续运营需要的设施设备安装、改造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及承担费用,出租方仅按现状交付;如上述装修、改造、安装等涉及到目前已经使用方的,由承租方自行与涉及的相关方沟通协调。 (12)租赁期限内,出租方随同出租标的一并向承租方提供出租标的所在大厦一层大厅指定区域(大厅使用区域不得超过现有大厅的50%,具体方案须经出租方同意)及地下车库机械停车位42个(具体车位分布以附件车位图为准);前述一层大厅指定区域及42个地下车库机械车位作为承租方出租标的的配套使用,由承租方负责管理及维修维护,且承租方须与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第三方签订安全责任书。 (13)承租方须承诺不对租赁标的外立面做任何形式的改动。 (14)本次出租标的5-11层用途要求为长租公寓并纳入**市保障性住房,承租方须遵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局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15)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如下:出租标的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按首年的一个月租金计收(超过99万元的按99万元计收)。出租标的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按首年的半个月租金计收(超过70万元的按70万元计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 2、本次租赁权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拍。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王慧淑 | 联系电话 | 0571-****0229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若有)由出租方在承租方完成租赁保证金的支付或收到承租方出具的履约保函后书面通知杭交所原路径返还承租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0.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