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5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康桥单元GS120103-21地块(原****单元GS1001-41地块)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NC304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1 |
出租底价 | 65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 |
联系人 | 施先生、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91、 0571-****5592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康桥单元GS120103-21地块(原****单元GS1001-41地块) | ||
坐落位置 | **市**区康桥单元GS120103-21地块(原****单元GS1001-41地块)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房屋用途 | / | |||
不动产分类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场地坐落于康桥单元GS120103-21地块(原****单元GS1001-41地块),**保利潮和阅江台轩小区,南至保利潮和阅江台轩小区,西至**北路,北至康桥路。租赁场地未办理权属登记,场地面积约14517平方米。根据出租方出具并经康桥街道确认的《情况说明》,租赁场地实际权利人为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对租赁场地公开招租。 2、租赁场地质量、位置、招租面积等具体以现场实际为准并由出租方进行现场指界。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500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14517 | ||||
租赁期 | 3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租金半年一付,提前一个月支付,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50000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租金、物业服务费,仅是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停放小型车辆。承租方使用该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时,****政府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策,如承租方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违规或不道德的活动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承租方赔偿。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户名:******社;开户行:****银行康桥支行;账号:201********0981)。 (3)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 (4)租赁场地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出租方予以配合相关工作,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场地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租方应遵守中国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管理在内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和保卫工作。在租赁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 (6)租赁场地内不得搭建任何构筑物、建筑物及临时简易棚。 (7)承租方对该场地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场地使用性质,其设计与图纸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租方同意或未按同意的施工图纸和方案进行装修施工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 (8)租赁场地即为移交时的现状,承租方根据需要自行平整,围挡或护栏及所需的水、电等由承租方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9)出租方有权随时无条件收回场地,若出租方在租赁期间提前收回场地,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1个月内清空场地完好交还出租方,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10)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租赁合同》。 4、本项目交付以附件《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出租标的成交的,杭交所有权向承租方按以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1)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的,承租方须支付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算的交易服务费; (2)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的,承租方须支付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算的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曹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3878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