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市**区玉祁街道玉丰路53号房产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
挂牌期限 | 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8日 | |||
出租方名称 | **** | |||
招租资产情况 | 房地产类 | |||
房屋坐落地址 | **市**区玉祁街道玉丰路53号 | |||
房产证号 | 土地证号 | |||
房屋面积(㎡) | 296.77 | 土地面积(㎡) | ||
招租面积(㎡) | 296.77 | |||
房屋用途 | 商业 | 土地性质 | / | |
其他 | ||||
招租用途 | 商业 | |||
招租底价 | 7.3万元/年 | 租金年递增率 | 0 | |
招租期限 (年) | 3 | |||
特别事项 | 1、本次出租的房屋无房产证、土地证。 2、以招租标的物的现状进行招租,如意向承租人参与报名,则表明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招租标的物的全部现状,符合意向承租人的租赁要求,出租方按现状交付租赁标的物。 | |||
承租条件 | 1、承租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向承租方须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公告期满日16****交易所有限公司账户缴纳意向承租保证金2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可在其支付了首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后申请原额返还;其他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最终承租人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承租人自行装修,不得破坏消防设施,不得在经营场所外设摊,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方本人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4、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5、本次租赁物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为实现合理使用目的,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及装潢,但装修、装潢不得破坏房屋安全结构,否则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承租期满后,招租标的物内可移动物品归承租人所有,不可移动物品归产权方所有,承租人不得拆除或损坏。 9、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报名的承租申请。 10、禁止从事行业:有噪声、污染、扰民的行业。 11、承租人如从事餐饮业,必须使用电力厨具,禁止使用任何燃气厨具。 12、租金支付方式:一年一付。 13、承租人承租期间须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0元,出租方给予承租方0个月的改造、装修免租期,租金年递增率为0 | |||
其他说明 | 1、资产状态:空置 2、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否 3、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4、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承租人,详见附件2:《报价须知》。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招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保证金,先****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招租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招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6、意向承租方应按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将下述材料准备好后上传到系统里,并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承租方操作手册》): 企业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信息并盖章) (4)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信息并盖章) 自然人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2)《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信息并签字) 7、交易服务费收****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
联系方式 | 出租方 | 交易机构 | ||
联系人 | 罗经理 | 联系人 | 吴经理 | |
电 话 | 139****4726 | 电 话 | 0510-****21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