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3-空压机设备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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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3-空压机设备一批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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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万元 人民币 |
10 |
2024-11-14 |
其他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税价,交易标的成交后,转让方根据标的资产和受让方实际情况开具税点为13%的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最终增值税金额以税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受让方不得对开具的发票有异议。 2.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范围以现场勘验的范围为准,不超过本项目评估报告、对应的明细表所列的资产的范围。 3.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的外形、状态、性能等以现场为准,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 如实际移交的标的资产与评估报告、对应的明细表所列的资产有轻微差异、资产数量或零配件有少许缺少,该等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并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追究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任何责任。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移交的资产以转让交易信息公告期间现场勘验的资产为准。 5.转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组织看样,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转让方有权不予放行入厂区看样。 转让方联系人:李先生,联系号码:136****8095。 踏勘完毕后,所有意向受让方须签署一式3份《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各执1份,另1份由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交易中心。 6.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业勤资产评估土****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业评资字[2024]第Y3-C0831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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