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采〔2024〕10 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政府采购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营造政府采购领域良好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 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国办发〔2024〕33 号) 以及《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8 号)有关精神,****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修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修复范围
本通知所称信用修复,是指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信用中国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重建信用的过程。
二、修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 一)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
(二)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作出修复承诺;
(三 )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 3 个月,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 6 个月。
三、修复程序
各级财****机关****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材料、核查情况、作出认定、 实施修复等工作。
(一)提出申请。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 1);
2.申请材料。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失信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图、依法缴纳罚款截图、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整改证明材料;
4.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 2)。
(二)受理申请。财政部门收到失信主体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进行初步审核。不属于修复范围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失信主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审查复核。财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对失信主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违法事项、消除不良后果等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施调查或者要求失信主体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作出决定。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修复决定或者不予修复决定。作出不予修复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失信主体,说明不予修复的理由。
发现失信主体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作出不予修复决定之外,还应当将弄虚作假的信息在“ ****政府采购网”披露。
(五)修复处理。信用修复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实施,完成修复后,将原不良信息改为档案保存,****政府采购指定媒体披露。
(六 )撤销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发现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准予修复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受理该失信主体的修复申请。
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信用修复完成后,失信主体可按照“信用中国( **)”网站规定的程序进行“信用中国 (**)”的信用修复。各级财政部门应予出具相关证明。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工作 对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受理和处理失信主体的修复申请。
(二)落实责任,严格标准。要明确信用修复工作职责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完善内控机制,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实施修复、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不予修复,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三 )完善机制,统筹管理。要把信用管理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既要依法记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又要及时、依规进行信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让****政府采购行为的有力抓手。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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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