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08日 |
标 题:****关于**县****养殖场年出栏4000头猪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发文字号:灵审批投资〔2024〕6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县****养殖场: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县****养殖场年出栏4000头猪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县****养殖场年出栏4000头猪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位于****村委会路塘队大扁坡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529.99平方米。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及表土保护率不计列,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182.99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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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