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分校PLC技术实训室及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项目采购(重)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西园五路10号
被投诉人 1 :****大学
地址:**市**区建干路12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5FD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可编程控制器实训装置标的线上教学平台部分要求及技术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可编程控制器实训装置标的PLC仿真软件部分要求及技术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3:可编程控制器实训装置标的可编程控制器系统编程实训考核装置虚拟仿真平台部分要求及技术需求,具有限制性和指向性。
投诉事项4:可编程控制器实训装置标的PLC控制的自动生产线实训考核装置虚拟仿真的三维软件部分要求及技术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5:可编程控制器实训装置标的尺寸误差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
投诉事项6:可编程控制器实训装置标的实训室管理系统教学示教终端部分要求及技术需求具有限制性和指向性。
投诉事项7:交换机标的要求及技术需求中软件功能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事项1、3、5、7,投诉事项2、4、6部分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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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