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威卡****公司移动机械智能化产品测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21日(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6-****7160
邮箱:****@126.com
通讯地址:********中心308室(22100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威卡****公司移动机械智能化产品
测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威卡****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威卡****公司移动机械智能化产品测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威卡****公司移动机械智能化产品测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证》(徐开经发备〔2024〕219号,项目代码:****)及其他相关意见,该项目选址位于****宝莲寺路11号,利用现有厂区,购置安装跌落试验机、高低温湿热试验箱、防水试验箱、按键疲劳测试台等测试设备35台(套),进行实验室及挖机装载机协同作业测试场建设,用于移动机械智能化产品测试。
项目实施后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本《报告表》可以作为该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与本批复不一致之处,以本批复为准。
三、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管理中,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本批复提出的各项要求实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控制措施,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确保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利用达到报告表提出要求。
(二)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系统。项目营运期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与其他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再与经沉淀池处理的生产废水一同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中动植物油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三)项目施工期应实行封闭施工,落实临时堆放、运输、装卸、噪声等施工过程的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应加强厂区绿化、室内通风,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盐雾试验溶液配制、挖机装载机协同作业测试过程中产生的HCl、SO2、NOX、扬尘、车辆尾气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食堂油烟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限值。
(四)项目施工期应切实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安排设施的使用,减少噪声设备的使用时间。项目施工期排放须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项目营运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设备通过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关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要求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
(六)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实验室及测试场地边界外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医院、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项目应做好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储存、输送有毒有害、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设备、管线应尽量架空设置。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按照相关规范做好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四、根据《****开发区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编号:171****240064)及报告表评价结论,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算为:
(一)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819.7m3 /a、COD≤0.191t/a、SS≤0.038t/a、NH3-N≤0.019t/a、TP≤0.002t/a、TN≤0.057t/a、动植物油≤0.004t/a;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开发区****执法局,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执法局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按****委员会(徐安发〔2020〕1号)文件要求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急防范工作及安全生产评估工作,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并依法进行安全设计和验收。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