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环审〔2023〕9号
****中心(****)
**工程项目(一期)(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医院: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27666M)委托****编制的《****中心(****)**工程项目(一期)(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污染物排放总量意见、**分局初审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医院位于**县彭婆镇磨洼村以西、赵沟村以**域。按照现代化****医院标准建设,主要建设包括感染性疾病楼、门诊医技综合楼、呼吸科病房楼、后勤楼、液氧站以及室外连廊、地下室、污水处理站、预检分诊等附属用房及辅助工程。占地面积约5.6405公顷,总建筑面积约119035.24㎡,建成后床位规模500床。项目总投资169349.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78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院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院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院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有组织臭气通过引风装置排入“紫外线消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锅炉房产生的有组织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设备自带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经呼吸科病房楼烟道至楼顶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经自带的消烟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绿化带中3m高排气筒排放;
食堂废气经复合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满足**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要求。
2. 废水。项目要采用“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对各种废水分类进行处理。
医疗区废水:食堂废水经油水分离设施、预消毒及化粪****处理站处理;特殊科室废水经中和系统、预消毒及化粪****处理站处理;医务人员生活废水、门诊及病房废水、洗衣废水、生活热水废水经预消毒及化粪****处理站处理。
非医疗废水:后勤管理人员废水经化粪****处理站处理;浓水及锅炉污水为清净下水,直接至院区污水总排口外排。
本项目除浓水及锅炉污水外各项废水通过管网进入院区自建规模为1200m3/d****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深度处理+消毒处理”工艺。项****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1排放限值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 固废。落实固体废物各类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栅渣及污泥、废紫外线灯管、废活性炭)在院区内设置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危废暂存设施内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管理,并交有相应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废离子交换树****市政处置。
4.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减震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噪声、固废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院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住建、林业、水利、安监、应急、文物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八、**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4月10日
抄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市生态****支队,****中心,**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老**九都路328****环境局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6645 传真:0379-****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