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2024年度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建设用地审批 |
发布机构 | ******厅 | 发布日期 | 2024-11-13 |
标 题 | **2024年度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 ||
文 号 | 苏政地C(2024)12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苏政地C〔2024〕121号
****政府关于**2024年度
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你县呈报的(沛)地呈字〔2024〕第34号**2024年度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人民政府承接审批。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将位****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0726公顷(其中耕地1.9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5.7374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8100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2.072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7.8100公顷。
二、你县须落实补充耕地,要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你县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大**核心监控区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厅备案。
2024年11月11日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厅,****规划局。
**** 2024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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