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市**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项目(一期)已由 **市****委员会以津发改审〔2023〕343号(项目代码:****)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和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市**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项目(一期)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市**区先锋镇麻柳村、保坪村,**镇新店村、梁家村等村社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建****钢构厂房3处,建筑面积共计9378.72平方米(其中先锋镇麻柳、保坪共建1处4659.94平方米,**镇新店、梁家2处厂房合建4718.78平方米,含仓储、保鲜库、冷冻库);配套购置螺杆压缩保鲜、冷冻制冷设备、花椒烘干设备、筛分机组、粉碎机、色选机、转运和称重机组等设备;接入天然气、动力电等有关附属设施。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3900万元
2.4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所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含施工及重要材料及设备),以及招标文件中补充的工程内容、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相关内容。
2.5 工期要求:150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要求: 12 个月
2.6 标段划分(如有): /
2.7 其他: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1)、(2)资质条件:
(1)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设备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含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 | **** | 代理机构: | **** |
地址: | 地址: | **市**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4号27楼2号 | |
联系人: | 周於强 | 联系人: | 赵雪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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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50****7155 | 联系电话: | 023-****7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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