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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决〔2024〕**-37号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24MAC2RM18X8
地址:**省**市**区楼底镇裕翔街165****科技城2区1号楼三层东门
法定代表人:李国涛
根据信访举报的问题,****分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3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序号2的规定,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后未批复的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的取值23%,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的取值25%,配合检查的取值0%,及时停止建设的取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的取值0%,综合取值48%。你单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投资额为300万元,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银行**南大街支行(地址:**南大街122号),收款人:****财政局,账号:100********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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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