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港区天园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 已由 ****发改委 以 **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307-420202-04-05-594064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花径路与**大道交汇处以西,北临天方小区
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约1.2亿元
2.3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 **港区天园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12000.000000万元
2.4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72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4-12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 包括天园片区改建工程(一期)和天园片区**工程(一期)。①天园片区改建工程(一期)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对范围内12栋存量住宅楼改造更新加固及配套设施改造,涉及旧楼内部改造更新、外立面清洗复原、市政道路管网、景观绿化、供电设施、智能安防设施、照明设施、交通设施等配套工程改造及建设,改造面积约3万方;②天园片区**工程(一期)为**港区天园片区(麻纺地块一期)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栋高层还建楼及小区市政管网、市政道路、园林景观等相关配套工程,建筑总面积约2.1万方。详见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全部范围 。
2.6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土建工程
2.7 其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今)至少完成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1亿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 **港区天园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公共**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公共**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http://www.****.com)。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24年 11 月 15 日至2024年 12 月 5 日24:00时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5.1.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1.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市**港区磁湖路55****中心二楼开标区(具体见一楼电子屏场地安排及二楼各开标室门前电子屏)。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2根据本章第5.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任何一种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将被拒绝。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com/)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址: **省**市**区**路60号 地址: 磁湖东路28号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严茂林 联系人: 万工
电话: 159****8006 电话: 133****2999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qq.com
网址: 网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2024年 11 月 15 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