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年产300万套针织(纺织)输送纱装置项目作出批准意见的公示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从即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年产300万套针织(纺织)输送纱装置项目
建设地点:江****经济开发区虎山**侧、葵花大道西侧虎山路1号
编制单位:******公司
项目概况:该建设项目用地面积58221平方米
公众参与情况: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11****政府网站受理公示,无反对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超声波清洗废水、水喷淋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沉淀池+油水分离器,处理能力:5m3/d)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熔融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经负压收集的危废暂存间废气混合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压铸废气和脱模油雾(以非甲烷总烃计)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至“静电油雾净化器+二级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塑废气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固化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喷塑固化废气及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至“冷却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DA001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甲苯、苯乙烯、丙烯腈、乙苯、1,3-丁二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的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其他生产工序或设备、设施”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表面涂装”排放限值;DA004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NMHC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表面涂装”排放限值。
金属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雾(以非甲烷总烃计)经设备自带静电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磁力抛光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防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其他未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丙烯腈、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厂区内NMHC、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废润滑油(HW08)、废油泥(HW08)、废油(HW08)、废油桶(HW08)、废切削油(HW09)、废包装桶(HW49)、除油装置(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边角料(HW09)经压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回收塑粉回用于喷塑工序,废包装袋、不合格品、回收金属粉尘、废布袋、废****公司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0610
通讯地址:****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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