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年产化纤布5100万米,化纤丝3万吨项目作出批准意见的公示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从即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年产化纤布5100万米,化纤丝3万吨项目
建设地点:**省******经济开发区兰花大道88号
编制单位:**诺涵****公司
项目概况:该建设项目用地面积50513平方米
公众参与情况: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14****政府网站受理公示,无反对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织造废水和综丝板清****处理站(处理工艺:“格栅+筛网→隔油→调节→混凝气浮→压力式机械过滤器+压力式精密过滤器”,处理能力:150t/h)处理后90%回用于喷水织造工序;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
上述未回用生产废水与处理后生活污水达接管标准后,合并接管至盱****处理厂深度处理,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表2允许排水量,总锑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1中“一般地区、间接排放”限值;废水回用水质标准参照《喷水织机行业中水回用水质要求》(T/JX001-2018)表1中“高回用率水质标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热、加热定型废气经设备自带集气口收集至“高压静电油雾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采用加盖密闭措施,经管道收集至“低温等离子处理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DA001排气筒的颗粒物、NMHC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
上油卷绕废气、DTY油剂储罐呼吸废气以及其他未被收集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油剂(HW08)、废水处理废油(HW08)、废润滑油(HW08)、废润滑油桶(HW08)、水处理污泥(HW08)、废滤料(HW49)、废氢氧化钠包装袋(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厨余垃圾和废动植物油由专业单位清运处置,废综丝、废滤网、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及废****公司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0610
通讯地址:****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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