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街岗丰村陈家林地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
澄清 |
**区**街岗丰村陈家林地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编号:****)答疑纪要
各投标单位:
**区**街岗丰村陈家林地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编号:****)于2024年11月14日答疑截止,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投标单位的提问,现将投标单位的提问进行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1、合同专用条款22.2(5)约定“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请招标人明确本工程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点的具体位置
答: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22.2 发包人工作”第(5)点修改为:(5)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协助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水、电接驳点,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合同专用条款64.1(6)中对竣工资料要求的约定为“按发包人要求”,请招标人明确具体的竣工验收资料要求
答: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64.1 竣工验收条件”第(6)点修改为:(6)竣工资料应当符合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
□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 ****档案局实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 其它约定:根据本项目现行相关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经监理人和效果评估单位确认,完成本项目审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约定的施工内容和满足经参建各方审核确认的竣工验收方案要求。
3、合同专用条款69.3(2)①相对于合同基础资料的重大调整量化指标的约定为“无”,本工程的主要合同基础资料就是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填埋量勘查报告》,但土方的开挖过程中存在较多不可预见的情况,当出现实际的土方清挖处置工程量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填埋量勘查报告》的工程量有较大差异时,应如何处理
答: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69.3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第(2)①点修改为:① 相对于合同基础资料的重大调整量化指标:实际清挖处置的各类固体废物体积比经复核确认的《填埋量勘查报告》数据体积增加或减少幅度在5%以内的,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增加或减少幅度超过5%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超出部分按实调整(即增加或减少幅度为6%的,据实调整的部分为1%),因体积增加调整合同价款的,调增费用在预备费中支付。
4、根据合同专用条款88.1约定的有关内容,请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或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减的导致最终**工程费结算超出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时,该如何处理
答: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 “88.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的“√另有约定”修改为:√另有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除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况外,原则上**工程费结算应控制在经审定概算的相应费用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或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减的,则按照有关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附件: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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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