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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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区**路137号
邮编:225200
项目代码:****
关于巨鑫(******公司包装
材料印刷及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巨鑫(******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包装材料印刷及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省**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协余路3号洪泉智能制造科创园,建成后年产3亿只PE、PP包装袋及6千万只纸盒。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印刷废气、复合废气、熟化废气、制袋废气、胶印废气、覆膜废气、糊盒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印刷、复合、熟化、制袋、胶印、覆膜、糊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8-2022)表1中相关标准;单位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8-2022)表3中相关标准。
(三)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按照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台账记录。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六)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开展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七)总量控制。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详见**省**区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
三、你单位应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做到依法排污。
五、你单位应严格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执法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七、你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各项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与运营,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与规定。
八、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九、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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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 2024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