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102
通讯地址:**市冠城路8号,****中心****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4〕68号
关于对**市****公司
**年产1万吨铝制品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市****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市****公司**年产1万吨铝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荣炳电子与精密制造产业园,租赁厂房约10320平方米,不新增用地。项目外购铝型材、浓硫酸、酒石酸、无镍封孔剂、金刚砂等原料,通过机加工、喷砂、阳极氧化等工艺,年产太阳能电池板框架、幕墙铝板、汽车行李架、汽车脚踏板、灯罩、医疗器械工具盒等铝制品共1万吨。
项目已取得**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4〕48号)。根据《报告书》****大学技术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阳极氧化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冷却塔废****处理站A线(混凝沉淀+生化处理+多级膜处理+MVR蒸发结晶)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表1标准后回用,不外排,蒸发废液作为危险废物委外处置。废气处****处理站B线(混凝沉淀+多介质过滤+活性炭过滤)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反冲洗水、初期雨水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处理厂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喷砂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阳极氧化工序产生的硫酸雾、****处理站废气经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砂废气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二级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的要求,阳极氧化工序废气中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阳极氧化工序废气中碱雾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表3标准,污水处理站废气中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颗粒物、硫酸雾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2类标准。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8348/8348吨,COD≤0.789/0.417吨,氨氮≤0.029/0.0036吨,总磷≤0.004/0.0005吨,总氮≤0.04/0.011吨,SS≤1.031/0.083吨,石油类≤0.003/0.003吨,盐分≤1.782/1.782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132吨,二氧化硫≤0.0132吨,氮氧化物≤0.099吨,硫酸雾≤0.5305吨,碱雾≤0.2709吨,硫化氢≤0.00009吨,氨≤0.0028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03吨,硫酸雾≤0.285吨,碱雾≤0.1426吨,硫化氢≤0.000015吨,氨≤0.000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市****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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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
抄送:****环境局、**市****执法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