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院五合新校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全光网络建设采购项目(有线+无线网络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长湖路66号英伦十八4号楼2单元三层203号房
被投诉人 1 :****学院
地址:**市**路14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5FD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获取了****(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学院五合新校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全光网络建设采购项目(有线+无线网络建设)”(项目编号:GXZC2024—G1—005080—KWZB,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投诉人于2024年9月3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对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9月2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认为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于2024年9月27日以《****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函》通知投诉人予以补齐补正材料。2024年9月30日,****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针对答复1的内容,经我方查询序号6“**AP”第2、7、8条采购需求的参数无论是修改前以及修改后,**AP的实质性参数均为锐捷产品的规格,将锐捷这个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写入标书,指定商品品牌;且修改后的技术标准不能满足国内三家品牌的参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厅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