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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广园中路1109号首、二层全层(实勘为广园中路229号)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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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62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4-11-15 |
其他 |
1、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2、标的具体信息以房产证为准。 3、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需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产生的所有风险。 5、交易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为准,若出现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交易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等。 7、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合同约定外,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9、交易标的带租约交易的,如成交方为非原承租人的,成交方应在交易标的交付之日与转让方、原承租方签订关于变更《租赁合同》出租方主体的相关协议,由成交方承接《租赁合同》原属于转让方的所有权利与义务,交易标的交付之日前的租金收入仍为转让方所有,交易标的交付之日起的租金收入归成交方所有,并由成交方向原承租方收取。成交方为原承租人的,原《租赁合同》自交付之日起自动终止,转让方和成交方应结清原《租赁合同》约定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押金、水电费、管理费等。 10、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内(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电话:180****8708/186****9198 。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